妇女节前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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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9 03:08

2019年3月7日,国际妇女节前夕,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在家庭生活中遭遇殴打的刘某某(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2018年8月再婚,婚后双方及各自的子女共同居住在刘某某的房屋,一起生活。但双方因个人性格、生活习惯不同,且沟通方式不当,经常吵架、打架,并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纠纷。

2019年1月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在家中协商时再次发生纠纷及打斗,王某某殴打刘某某致其受伤。

原告刘某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合川法院审查了公安机关记录材料、医院诊断报告单等,结合双方离婚诉讼案件相关资料,认定刘某某遭受到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被告王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王某某在裁定作出后十五日内,迁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的住所。庭审结束后,法官对被告王某某进行了法律教育。

目前,合川法院在该案中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该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旁听了该案的市人大代表和区妇联的同志纷纷表示,法院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呼吁广大女性抵制“家暴”,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知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条件

1、当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主体

1、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申请;

2、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为申请;

3、基层组织。如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时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执行部门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后果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