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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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0 13:12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公墓服务单位承担。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应当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民政等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敲诈勒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