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新《妇保法》
看法律中女性权益保护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修订完毕,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妇保法》修订前九章共六十一条,修订后增至十章共八十六条。
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四十余万条和三十余万条,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量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妇保法》有哪些亮点值得解读?
有哪些知识值得关注?
让我们跟随三位专家学者
一起走近这部修订法!
专家介绍

陆荣根
上海市妇联权益保障部部长
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

许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中国婚姻法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专家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2021—2022年挂职上海市妇联
遭遇职场性骚扰
怎么办?
2019年,一位女子因不堪忍受公司上级的性骚扰行为,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为保护自身权益提起了劳动仲裁。
但仲裁以辞职为本人自行提出为由,不予支持其补偿请求。该女子后续向法院提起一审,经审查后法院最终判决其获得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许莉谈到,性骚扰等概念的提出体现了社会法的引领作用。在民法典同样对性骚扰问题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新修订的《妇保法》再次强调并具体罗列出性骚扰特定的表现形式,强调场所规范,突出学校及单位的职责义务。为预防与制止性骚扰做出了细化措施安排,并提供兜底惩罚机制。这样的范本条例一出,单位职责中有没有过错,一看就知道。
陆荣根指出,本次修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对预防和处置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必须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女性员工人身和人格权益,优化职业环境。企业逃避责任不作为,相关部门形同虚设等情况也时有出现。
遇到恶劣死缠烂打,
抬手上诉!
男方与女方本为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11月女方提出分手后,男方每天频繁打电话,微信骚扰威胁字样如“杀死你”“炸你家”等等,拍摄女方小区照片,张贴女方身份证,造成女方担惊受怕,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于是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男方对申请人女方实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男方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女方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许莉结合案例分析道,本次修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延展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阶段,使之不再局限于暴力手段,对精神侵害、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做出了命令保护。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恶劣骚扰纠缠时,应该及时收集证据求助,将危害自身安全的风险扼杀。
保护妇女人身人格权益不受侵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还包括妇女拐卖、骚扰纠缠、隐私侵犯等等。
《妇保法》修订紧跟时事,对同居恋爱或者离婚后的双方关系中的软性纠纷做出了回应。
法条罗列强化了宣传效果,将典型案例与社会时事相呼应,引发公众对人权保障等问题的关注。
婚后财产分割,
妇女在其中的付出不可小觑!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
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被称为“家务劳动补偿条款”,是对婚姻中失衡状态的救济,法院判决时将根据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价值、经济状况、未来发展等种种因素考量。
许莉给出两个例子:
其一,结婚期间丈夫读博没有固定收入,妻子主要承担了家庭责任,在离婚诉讼中应考虑到丈夫的人力资本得以明显提升、妻子将来人力资本的沉淀,在综合考量后进行判决。
其二,丈夫为了家庭常年在国外工作,妻子作为家庭主妇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更多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应考虑到丈夫离家遥远无法照顾家庭生活的客观情况,以及家务劳动补偿也需要结合夫妻共有财产状况进行综合判断,以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否得到认可。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七条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法正式施行后,浦东法院已经发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出现,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避免出现离婚后财产纠纷,有效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陆荣根结合在妇联的经历提到,在离婚诉讼中会遇到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次修法从法律层面再度肯定妇女在婚姻的付出,以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扣牢社会议题,强化维权救济。
反向歧视?性别成本?
妇女也能顶半边天!
本次修法对“歧视妇女”的含义予以明确,将“男女平等”纳入国策宣传和教育之中,提倡教育观念的双向合一。
对建设工地男女厕所设计数量规划不合理这类的“反向歧视”问题,或者是对女性产假、生育假等相关的“性别平等成本”等难点,都予以重点关注。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就四十八条展开,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大部分原因来自生育成本,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社会责任,发现女职工怀孕,尽一切手段逼迫女职工离职。
该法条针对这种情况,强调了在特殊生理时期对女性的就业保障。
许莉同时提到,我们不能只依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来保护女性就业环境,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靠社会来承担这一部分成本,说到底还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陆荣根认为,妇保法的本次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与法治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
女大学生进入社会后可能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包括职场就业、恋爱婚姻、事业发展等等。我们要以法律作为武器,不断强化法治水平,完善预防机制,营造出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社会氛围。
修订《妇保法》是立法条文形式上对妇女权利的保护,鼓励并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等观念的宣传发展,从法治角度进一步回扣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呼声,集中细化维权措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愿你笑靥如花,
一生不减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