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批火烧屿与鳄鱼屿和大兔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请示》(厦海渔〔2015〕18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福建省海岛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为合理保护与利用我市无居民海岛资源,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厦门市火烧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厦门市大兔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厦门市鳄鱼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同时,火烧屿、大兔屿位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内,属于二级保护区,省住建厅关于《大兔屿、火烧屿保护与利用项目设计方案》已审查批复(闽建风景函〔2015〕65号),请你局做好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一致工作;今后鳄鱼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也要考虑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一致。
此复。
附件:1.《厦门市火烧屿保护与利用规划》(文本)
2.《厦门市大兔屿保护与利用规划》(文本)
3.《厦门市鳄鱼屿保护与利用规划》(文本)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