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的“金字招牌”
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商誉载体
当前,商标保护
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但部分企业或个人对商标法意识淡薄
在使用商标时
有意或无意导致
许多商标侵权事件发生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公司系一家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小木质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取得了某品牌的注册商标。经过原告持续不断的使用和大力宣传,注册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广泛熟知,深得消费者的信赖和喜爱。被告管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未经许可在多达77个链接商品标题中均突出使用原告品牌的注册商标字样,在宝贝详情中也带有原告品牌的注册商标字样,用以销售非原告品牌的各类梳子。为保全证据,原告重庆某公司对上述网店进行了电子取证,并通过购买公证的方式,对收货、拍照封存及网页保全等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监督公证。

(图源网络 侵删)
原告重庆某公司认为,被告管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店的名称、多个链接商品标题、宝贝详情及网页展示图等多处使用与原告涉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字样,用以销售非原告品牌的各类梳子,其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其经营网店的销售服务及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进而导致误购。被告管某的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获取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给原告商誉造成了恶劣影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被告管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对此,被告管某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公司系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管某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在经营同类商品的网店名称中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在商品标题首端及宝贝详情、网页展示图等多处使用注册商标字样,展示图中使用了原告具有艺术字体的商标,品牌详情描述中也写了注册商标字样,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店系由原告或原告的授权经销商开设,或者误认为该网店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不当转移积累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超出了商标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诉请,因该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不予重复评价。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数额,亦未提供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方面的证据,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案涉网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案涉商品费用、实际委托律师费用、差旅费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由被告管某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评语
商标是一种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
本案涉及到商品商标的保护,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会使用各式各样的生活用品,比如服装鞋袜、家电家具、家装清洁等。
每个商品上基本都会使用商标
可以说商标与我们生产生活
息息相关
如果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都是侵权行为。
金坛区人民法院
供稿:华高新法庭 颜辉
原标题:《金法小案例 | 商标使用莫随意,构成侵权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