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论文(精选6篇)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
院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姓名:洪日明学号:23021001016班级:10工管一班指导老师:林伯青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 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 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 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 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 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 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二,政府职能改革滞后。政府职能改革滞后。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 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 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导致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 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 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 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 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 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 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信用体系不完善。
第三部分,招标投标问题解决的对策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 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 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对招投标 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 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 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第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 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要进一步规 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与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
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 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获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 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 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 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意义
第一部分,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首先,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 客体,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 前提,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第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略)
第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部分,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第二,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三,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性问题。
监理人员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或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能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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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2篇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改善
姓名:梁天一 学号:A13120629 专业班级:工管1201 指导教师:周延
摘要:《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立为立法目的,符合现代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和进步,是一部能够兼顾劳动者和雇主双方权益的法律。
一.内涵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二.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4]
三.条款
(一)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可备条款:
1、法定可备条款:
(1)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
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会大大促进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首先,《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从制度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加大不守法企业的劳动成本,减少企业因为不守法律而获得的超额“利润”,间接保护了守法企业,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公平竞争才会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第三,《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这必然增强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的后劲。总的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利大于弊。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读,迫切需要澄清误解,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并开始付诸实施,意味着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当务之急是如何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面临的问题非常多。首先,执法力量不足可能难以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有效执行,无论多么好的法律条文,如果得不到执行,就等于一张白纸。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会增多,迫切需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快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步伐。第三,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仅体现在用工方,甚至很多劳动者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会束缚自己,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都亟待加强。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3篇1 法律翻译的分类及翻译要求
在讨论英语法律术语汉译之前, 我们必须对法律翻译进行分类。从法律效应来看, 法律翻译可以分成两类:权威性翻译 (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 和非权威性翻译 (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 。权威性翻译指的是该翻译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 其本身就是一部法律。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是为了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所作的翻译。虽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
权威性翻译对术语翻译质量的要求比非权威性翻译要高。因为权威性翻译要求法律翻译者使译文和原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它们一致的理解和运用所以, 权威性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 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这样, 译入语才能准确地表达原语的真正涵义。
2 法律术语的界定
法律术语使人很容易联想到行业语。行业语是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例如, 语言学中的“morpheme (词素) ”, “competence (语言能力) ”等;计算机行业中的“mouse (鼠标) ”, “e-mail (电子邮件) ”等。行业语是各行各业为适应本行业的需要而长期使用的特殊语言。法律专业和其它行业一样, 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 例如“specific-performance (强制执行) ”“contempt of court (藐视法庭) ”, “plaintiff (原告) ”, “power of attorney (委托书) ”等。我们把这种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行业词语称为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和非基本词一起构成了法律语言,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重要词汇成员。
3 纽马克的文本功能分类说概述
英国翻译理论家纽马克在他的翻译理论中将语言功能与翻译结合起来。他根据Karl Buhler的语言功能说, 在莱斯的“信息型”, “表达型”和“祈使型”三大文本基础上, 重新将各类文本体裁划分为“表达型文本” (expressive text) “信息型文本” (informative text) 和“呼唤型文本” (vocative text) 三大类。
“表达型文本”的核心是作者的思想, 其在文本中的地位是圣神的, 因而作者的“个性成分构成了‘表达型文本’的‘表达’要素”, 形成了作者个人语言风格的“个人习语”, 所谓“文如其人”。因此, 他提出用“语义翻译的方法来处理这类文本”;“呼唤型文本”的核心是“读者层”, 因而文本“作者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信息的传递效果和读者的情感呼应, 即读者的效应, 以“唤起”他们去“行动”, 去“思考”, 去“感受”, “按文本预想的方式作出反应”。因而在翻译过程中, 译者大多会对原文采用“阐释”而不是“复制”的方法。
而对于“信息型文本”, 由于这类文本功能所关注的是“外部情景” (external situation) , 是“某个主题的事实” (the facts of a topic) , 是“语言之外的本体” (reality outside of the language) 。因此, 信息传达的“真是性”是这类文本的“核心”。对于这类文本的翻译应该注重接受者的理解和反应, 级信息传递的效果, 因而他建议使用“交际翻译”的手法, 意在让译文读者获取尽可能接近原文读者的效果, 突出信息传达的准确与真实。由此可见, 法律文本应属于“信息型文本”的范畴。法律翻译要求忠实、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法律信息, 从而使源语中的法律指涉和目的语中的法律指涉达到一致。
4 交际翻译法与法律术语的翻译
1) 法律术语“物证”的翻译
原文:另一方面, 警察也没有找到一具尸体和与他承认的罪行相关的任何物证, 后来就撤诉了。
译文:On the other hand, police have never found a body or any material evidence connecting him to the crimes he confessed to—and later recanted.
以上例子中的“material evidence”, 显然是对“物证”一词望文生义而误解其实质含义的结果。根据《英汉法律词典新编》“material evidence”意思是“实质性上的证据, 主要证据”。这显然与原文表达不一致, 我们翻译是要采用交际法, 将“物证”翻译成“physical evidence”或“real evidence”, 这才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 才能达到准确传达原文信息的目的, 从而被目的语的读者所接受。
2) 法律术语“判决的宽与严”的翻译
在我们国家有一个优良的传统, 叫做“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在法律上, 宽与严指的是定案时的处理。更具体的说, 那主要体现在判决之宽与严上。汉语作“宽”与“严”而英语与之相应的翻译却是“软” (soft) 与“硬” (tough/stiff) 。
For example:
(1) Rapists, armed robbers and violent criminals are being given much tougher sentence, it was revealed yesterday.
(2) Last night Irvine Patnick, Tory MP for Sheffield Hallam said he had written to the Lord Chancellor warning that soft sentences only encourage sex offences.
总之, 在法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 我们只有把具体的翻译理论和法律术语的翻译结合起来, 用具体的理论来指导翻译实践, 才能使法律术语的翻译有理论依据, 从而提高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
摘要:在法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 作者希望把具体的翻译理论和法律术语的翻译结合起来, 使法律术语的翻译有理论依据, 从而提高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
关键词:法律术语,文本功能分类说,交际翻译法
参考文献
[1]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8:107.
[2]贾文波.应用翻译功能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4:55.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4篇法官办案讲究的是证据。取证是办案的首要环节,什么是证据?事实就是证据。什么是事实?我们通常所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其实,有些时候,我们眼见的不一定是事实。
法官办案是有规律的,他是按照客观规律办案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在法官眼中,事实分为两种:
一、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它是按照客观规律发生的事实,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它是通过司法机关鉴定,认定的事实,大家都知道,人都是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事实是受人的意志左右的。
为了寻求法律的公平,公正,避免上诉复审,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实认定上都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因为事实认定这一环节往往决定法官办案子的结果。
如果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相吻合!那么,就会出现误判,错判,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下面有一个案例:
在山东省有一所乡镇中学,中学的名字我们暂时称为育英中学。凡是在乡镇中学读过书的人都知道,乡镇学校的伙食很差,这就给学校周边的村民提供了可乘的商机。一些闲暇的农户就在家做好饭,运到学校门口去卖。其中有一位姓王的老头,我们暂时称为王大。在1997年某一夏天的早晨5点多钟,刚刚起来洗漱完毕,打算去厨房给学生做饭的时候,路过他老母亲的房间。按照往常的惯例:去他母亲的卧室问候一下。当时,他连叫三声“娘”!但迟迟没有回声。他心照不宣地凑到他八十多岁高龄母亲的身边,用手放在她母亲的鼻孔上,感到他老母亲已经没有了气息,并且,手脚已经冰凉!在那个时候的农村,人能够活到八十多岁已经是高寿啦!!他也没有多想,也没有给学生做早饭,赶快叫村里人给老母亲准备丧事。由于夏天天气炎热,也没敢多放。搁到第二天,火化厂的人就来啦!在山东的农村有个习俗;就是去世的老人在火化前需要洗面,净面。当老人的女儿给老人净面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老母亲的脖子上有一道手印。她女儿这才恍然大悟,嚎天大哭!这才知道她母亲非自然死亡,而是遭恶人毒手,用手掐死的!于是,立即拨打110报案,要求严惩凶手!!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摸底,排查怀疑对象,将目标锁定为同村买饭的姓李老头身上【我们暂时称他为李二】。于是,公安人员立即将李二缉拿归案。审讯过程当中,李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民警询问李二:”为什么对已经八十多岁高寿的老人行凶”的时候,你猜李二怎么回答?他说:“王大做的饭比他做的饭好吃,学生不吃他做的饭,抢了他的生意,心生怨意,想报复他一下!”怪不得人们都说同行是仇家!!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在老太太没有净面之前,我们通过表象认为,老太太为自然死亡,司法人员来了亦是如此!法官眼中的法律事实也是老太太为自然死亡。
就客观而言,司法错案在所难免.所以,在办案过程当中,事实认定这一环节很重要!也很很关键。为什么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的情况下,法官容易出现误判,错判!使司法环节中司法纠错无法进行!拖延纠错的时间!造成人命关天的冤假错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2014年度,在以习近平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央政府坚决打击司法腐败,一件件被麻木和腐败淹没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面对党中央坚决遏制司法腐败的声音!面对人民群众和媒体的拷问。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建设法规论文范文 第5篇【摘要】: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节约了工程投资,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先后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工程招投标领域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初步分析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正文
一、前言
在国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已得到了广泛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科学合理而且比较成熟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它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以来,经过试行、发展、逐步完善的20多年以来,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存在体制的束缚、管理与操作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工程发包过程中
存在的腐败问题任然比较严重。因此,如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操作,值得我们去深思与探讨,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方面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1、国家行政部门
1.1、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1.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1.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严重。在建设工程招标实际操作中,地方和部门保护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①、通过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及收费等办法,给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建设市场设置障碍。
②、通过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
③、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宽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和地方保护。
④、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办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
2、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
2.1、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①、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②、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或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③、是表明倾向,度身招标。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让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
④、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
⑤、是李代桃僵,“借壳上市”。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有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2.2、施工单位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
②、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
③、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
④、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
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
⑤、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2.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
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2、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我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行政处罚权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4、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小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之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只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才能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只有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从实践来看,招标前期及后期的监管尤为重要,前期没管好,招投标过程就会变成走过场,无法起到招标的应有效果;标后缺少监管,工程项目随意变更,施工企业任意转包分包,那么,招投标过程就是多此一举,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因此,应形成这样一个联合监管机制:招投标交易管理部门着重于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即在探索、创新招投标管理机制,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完善招投标操作行为等方面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等现象在中发生;而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招标前后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竞争,完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确保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工程进程法律风险防范的论文 第6篇论文摘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三大价值目标的基本保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避免价值缩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进程不同阶段从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及法律风险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应对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10FIDIC合同体系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对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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