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宣普法】看“法律锦囊”如何守护“母上大人”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20 23:39

今天就是母亲节了

借母亲节到来之机

对母上大人表达我们的感激之情

诗人但丁说:“世界上有一种最美丽的声音,那便是母亲的呼唤。”

在快节奏的生活里

花点时间

倾听她们的唠叨

感受她们做的琐事

你会发现

母亲的喃喃耳语

可以化朽成爱的声音

今天,为大家带来最严肃的爱

看法律如何守护“母上大人”

法律对母亲如何定义?

法律上的父母包括三种,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生父母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养父母是形成收养关系的父母。继父母是指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配偶。

哪些法律可以保护我们的妈妈?

当妈妈作为劳动者

妈妈不仅是我们的妈妈,还是一名辛勤的劳动者,不间断的参与社会生活生产。那么,母亲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Part.1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Part.2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Part.3

女职工的产假如何休?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必须享受的休假类型: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Part.4

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Part.5

“三期”内可降工资吗?

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Part.6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1、关于终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2、关于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Part.7

女职工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和企业在聘期间的女性管理人员为55周岁,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女性管理人员以及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Part.8

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妈妈作为妻子

妈妈的角色多样,当她作为妻子时,在家庭生活中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Part.1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将超过日常生活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由夫妻一方变为了债权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强化了妇女权益的保护。

Part.2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Part.3

婚后出于照顾子女和家庭需要成为专职“家庭主妇”,因无经济收入被丈夫主张无权干涉家庭财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Part.4

因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费用,丈夫拒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Part.5

因失去劳动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丈夫子女不闻不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Part.6

因丈夫去世,承担照顾子女和公婆重担,后在公婆过世时,被公婆其他子女主张与公婆无血缘关系,否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Part.7

怀孕期间,涉及腹中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Part.8

因收入不及丈夫或者其他原因,产后被丈夫强令要求在家专职带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Part.9

准妈妈在怀孕期间,遭遇丈夫出轨,且对方要求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Part.10

遭遇丈夫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Part.11

作为母亲想要协商让子女随己方姓氏,被丈夫强势回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当妈妈作为母亲

当她作为母亲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Part.1

什么是有法律关系的母亲?

(1)没有因收养而中断的亲生母亲

(2)养母

(3)未成年时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

Part.2

有法律关系的母亲,与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1、要求其抚养的权利。

对于自己的亲生母亲,在未成年时,可以要求其承担抚养的义务。最为常见的就是父母离婚,跟着自己的父亲生活,可以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对于自己的养母,也是可以的。

但,对于未成年时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这是先有抚养的事实,后才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个人认为这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对其进行赡养的义务。

对于前述三类母亲,最重要要确定具有法律关系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三类母亲都是养育了自己的,因此,给予法学上的权利义务相互对等的原则,法律上明确了子女对于这三类母亲要进行赡养。

其中要提醒的两点,第一,对于没有合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来说,对其亲生母亲之间并不具有赡养的义务,因为已经中断。第二,对于未成年就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人来说,对于继母和亲生母亲都具有法律上的赡养的义务。

3、相互继承的权利。

类似于前面说的赡养的义务,养子女与亲生母亲之间不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未成年就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人来说,和继母之间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同时与亲生母亲之间也同样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相互之间不矛盾。

Part.3

未成年子女在学校被老师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Part.4

因感情不和想要与丈夫离婚或单亲妈妈找到“另一半”想要登记结婚,遭子女反对并以“断绝关系”或其他方式相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Part.5

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后,父母多次表达思念,盼望子女回家看看,子女以各种理由,常年不回来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最好的保护

给最爱的您

母亲节到了

回家和妈妈一起吃个饭

给她带一束花

和最牵挂你的人聊聊近况

尽情享受亲子时光

来源:广东掌上12348综合中国普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京检在线

原标题:《【宣宣普法】看“法律锦囊”如何守护“母上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