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市场管理办法总则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大竹县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基本原则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市场主体登记与管理登记注册1.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2.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营资格管理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进行查验,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2.对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商品质量监管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商品。2.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查验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市场内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3.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商品质量责任,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应当负责退换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价格行为监管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2.明码标价是市场价格行为的基本规范,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行为监管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按照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2.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发布含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等广告中对产品性能、功效等进行虚假夸大表述的广告。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合同行为监管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内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等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格式条款合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合同法律法规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环境卫生管理1.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市场内环境整洁、卫生。2.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店铺内外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乱倒垃圾、乱排污水。市场内应当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容器,定期清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1.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2.市场内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禁止在市场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停放电动车等。3.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摊位、店铺内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治安管理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市场内应当设置治安岗亭或者报警点,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2.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对市场内的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在市场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夺等。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治安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隐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1.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大竹县市场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接受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开展消费教育、消费警示、消费调查等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消费者投诉处理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2.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受理点,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3.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推诿、拖延。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应当做好解释工作。消费纠纷调解1.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市场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组织调解消费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消费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制度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和抽查,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商品质量、价格、广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2.市场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市场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依法行使职权,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信用监管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等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2.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市场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市场准入、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市场准入、经营活动等。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联合执法1.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2.联合执法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制度。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3.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联合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处罚1.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当事人对市场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