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26 04:41

【编者按】

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2020年10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国主张:“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我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对妇女民事权益坚持平等保护,并对弱势一方当事人实行特殊保护。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本期专刊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制度为切入点,展现宁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妇女权益案件,出台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司法文件,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生动司法实践,以期凝聚社会各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想共识和强大合力。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每个公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婚姻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052、1053条规定,妇女如果是受欺瞒、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或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的妇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感情破裂离婚权】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合法财产权】民法典第1062、1063、1065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约定财产都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幼儿的抚养权】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无过错的索赔权】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多数确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特别是一方在离婚后无房屋居住,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居住权的设立,保证了不享有房屋居住权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既可保护离婚中弱势群体(大多数是妇女)一方的利益,又可解决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现实生活中,妇女在家庭中付出较多,此条规定可以较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保留胎儿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权利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保留了胎儿的继承权,同时也是保护妇女的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

【男女平等】民法典第1041、1043、1055、1057、1058、1062条规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地位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的地位平等、自由平等的财产处理权等。

以案释法

1.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2年,严某(女)与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争吵过程中,唐某不仅多次对严某实施殴打,而且还扬言要伤害严某及其家人。2020年11月18日,严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1月21日,唐某得知严某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持刀殴打严某,并将严某划伤。严某认为,唐某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严重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故于2020年11月26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

民法典第1079、1091条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许离婚,离婚后,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严禁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2020年9月,自治区高级法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印发《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申请人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并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案释法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主要是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法律强制措施,既是一种保护措施,也是一种预防措施。法院签发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双重作用:一则保护正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远离暴力侵犯和伤害;二则对施暴者也是一种警醒和惩罚,防止其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实践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暴实施者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切实保障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向家暴说“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唐某对严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于2020年11月21日持刀划伤申请人严某,申请人严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严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有效期6个月,如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收到禁令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将改正。

2.被单位主管性骚扰,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20年4月,卢某入职某公司销售部工作,主管杨某经常对卢某动手动脚。被拒绝后其向卢某暗示,“年轻女孩要懂得放低身价”,导致卢某心理压力很大。2020年6月26日,该公司在某酒店开团拜晚会,卢某正和同事聊天时,突然感觉胸部被杨某用手碰触,杨某还利用做游戏的机会强行从后面搂抱、抚摸卢某。卢某父母要求公司领导处理此事,却没有结果,卢某无奈到法院起诉杨某,要求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关键词】

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并加强了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则,为性骚扰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很多性骚扰行为都是基于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身份关系,比如本案中的职场上下级等,易引发受害者维权难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要求管理方承担起管理责任,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维权的可操作性。

【案释法理】

性骚扰的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非暴力性的,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本案中,杨某利用自己与卢某的上下级关系,对其进行语言暗示,同时存在触摸、搂抱等身体接触,该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性骚扰,卢某可以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杨某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主要包括合理的预防义务、及时的救济义务。本案中,卢某遭到上级杨某的性骚扰,单位受理卢某的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预防、调查处置等救济措施,防止员工受到更大的侵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提交的照片上清晰显示杨某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精神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卢某要求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3.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吗

2015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分居至今。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又撤回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某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

【关键词】

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已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的协议,夫妻之间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释法理】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家务劳动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陈某给付王某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

宁夏法院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担当有作为

近年来,宁夏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全面加强妇女维权工作,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让“维权”和“服务”温暖广大妇女,提升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依法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法院主动作为,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政府、妇联等部门支持,出台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司法文件。2018年7月,自治区高院联合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等15个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建立了“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的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9年4月,自治区高院与自治区妇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区各级法院依法全面履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职责,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施暴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人身保护。

2020年9月,自治区高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印发《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通过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2020年,全区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司法文件,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家事审判团队,加快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引入专业人员修复家庭关系,推行判前辅导、案后帮扶,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4844件,调解率为34.6%。深入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签发人身保护令36件,在施暴者与受害家庭成员之间竖起“隔离墙”。加强与民政、公安、妇联、司法行政、街道社区等单位合作,加大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安全感。

全区各级法院还充分利用“法律八进”、三八妇女节维权宣传等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法官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

贺兰县人民法院与妇联签订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服务协议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西吉县人民法院法官回访姻家庭纠纷当事人

撰稿:吴奎

原标题:《宁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