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其源头可以回溯到俄罗斯帝国时期,并历经苏维埃俄国时期的“重建”和苏联时期的“再造”,最终奠定了当代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基本样貌。可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主要是在继承苏联时期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因时应势地发展和变革而来。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引进了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该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前世今生的考察,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彼得大帝时期,彼得一世被誉为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当时彼得一世借鉴瑞典经验在俄国设立了监察局,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内包括职务犯罪、贿赂罪、盗窃国库罪等在内的急剧增加的犯罪率。之后,他又通过总结俄国监察局的经验教训,并在借鉴外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正式设立了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和总检察长职务。当时的检察机关是根据集中原则作为一个统一的监督机关体系建立起来的,可以对作为最高国家机关的参政院公开实施相应的监督检察。而各级检察长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恪守法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当时,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国家的眼睛”,总检察长被视为“国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之后,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几经变革,但其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变化不大。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一直持续到1917年“十月革命”的爆发。
在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俄国正式建立。同年11月24日,当时的苏维埃俄国以颁布法令的方式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直到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才依据该条例“重建”了检察机关。这时的检察机关,不是对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简单“恢复”,而是在“砸烂”它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集中统一的新型社会主义检察机关体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1924年苏联《宪法》未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宪法地位。但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制定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原则》则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限,责成其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在接下来的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当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并赋予其相应的宪法地位,而且还区分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护法机关”在性质上与司法机关的不同。1936年苏联《宪法》第九章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明确将“法院”和“检察院”并列规定,显示出两者的不同:检察院不属于法院,检察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用5个条款(第113条-11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使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在1977年苏联《宪法》当中,其第七编规定了“审判、公断和检察监督”,下设“法院和公断机关”(第二十章)和“检察机关”(第二十一章)两章,也明显将“法院”和“检察院”并列规定,同样认为检察院不属于法院,检察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1936年《宪法》还是1977年《宪法》,它们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性。
由此可见,在苏联时期,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专职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苏联检察机关体系不断发展的标志,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依据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先后于1955年5月24日、1979年11月30日颁布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的第一个《苏联检察监督条例》和第一个《苏联检察机关法》。但是,苏联《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明确规定,无疑是检察机关地位和实施检察监督的最高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纵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其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而这都源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监督作用。从宪法的角度而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经历了从没有宪法地位到具有宪法地位的嬗变历程,从而实现了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对检察机关地位的至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