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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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8 23:38

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天水市公安局和天水市司法局研究决定,自2025年 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

一、打击的对象有能力履行但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个人或单位。重点打击对象:一是恶意逃避执行的个人;二是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三是协助逃避履行的第三人。

二、严厉打击以下行为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七)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八)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九)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从严惩处以下行为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抗执行的;

(三) 因拒不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

(四)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嫌拒执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政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