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予以公布。2019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
国家濒管办
2023年5月9日
【纠错】
关闭
个人信息请提出您的建议意见,我们会尽快处理解决,感谢您的支持。
姓 名 手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