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
支付条例
让农民工安“薪”!
一图读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是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各位企业主,请主动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让农民工安“薪”!
重点归纳:明确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条例》就报酬支付形式、结算周期、工资清单作出详细规定,从事前监督层面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
①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第11条);
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书面约定支付工资(第12条);
③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支付,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第13条、第14条);
④用人单位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时应当一并提供工资清单(第15条)
重点归纳:增大处罚范畴,将欠付农民工工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系统
《条例》第48条规定将欠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范畴从用人单位基础上扩大到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规定区别于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仅将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名单的理念。可见,《条例》对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决心与力度。
《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关系农民工家庭基本民生的大事。
2021年11月,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20条,对失信联合惩戒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
关于《管理办法》你是否有一些迷惑?今天就给大家讲明白!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管理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
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只是列入名单,对用人单位没有实际影响?
当然不是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是终身的?
不是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二是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
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这里将改正时间与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时间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当事人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严肃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积极解决欠薪问题,改正越早,移出失信惩戒名单越早。
为体现信用修复的规范严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改正欠薪行为证据和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对准予提前移出的,人社部门将及时把当事人移出名单,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发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当然不是
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
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上面情形之一的
都不得提前移出!
来 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