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记者从7月28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已完成草案修改二审稿,并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
前一天的吹风会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吴章敏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改的法规草案再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在五十条第二款中借鉴了国外的创新规定,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据我了解,将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也定义为家暴受害人,广东应该是国内第一个。” 吴章敏说。
如何定义家庭暴力?根据法规草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在此次新修订的草案中,关于完善家暴预防机制有几处修改。
据悉,在法规草案二审阶段,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曾建议将幼儿自我保护知识纳入到学校教育。因此,本次实施办法吸纳相关建议,新增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
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指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将“网格化管理机制”应用到反家暴工作中。
法规草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利用基层综合治理平台,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网格内的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化解等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引导居民、村民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明确报案是义务而非权利为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义务,反驳社会上流行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这一错误观念,此次草案修改稿将原先第二十一条中“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修改为“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规草案指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取证一直是家暴案的难点之一,本次新修订的法规中也有专门提及。”吴敏章指出,草案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家事调查制度、律师调查取证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家事调查制度,在涉及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家事调查人员可以对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进行调查。家事调查人员可以通过面谈、征询、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此外,家事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可以向其他相关部门、救助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则围绕律师调查取证,在涉及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