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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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8 21:02

关于取土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取土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三)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严格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优先保障生态用地,防止因取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恶化。2.依法依规原则取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严禁非法取土。3.科学规划原则取土活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取土位置、范围和数量。4.谁取土谁负责原则取土单位和个人对取土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生态影响等负责,承担相应的治理和恢复义务。二、取土审批管理(一)申请条件1.因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合法项目需要取土的。2.已编制取土方案,明确取土位置、范围、数量、用途、取土期限以及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措施等内容。3.取土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4.具备相应的取土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取土作业。(二)申请材料1.取土申请表,包括取土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取土项目名称、取土位置、范围、数量、用途、取土期限等内容。2.取土方案,应包含取土作业计划、土地复垦方案、生态恢复措施等。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取土项目的合法性。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5.其他相关材料,如取土设备清单、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三)审批程序1.取土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取土申请。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现场勘查,核实取土位置、范围、数量等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经现场勘查和征求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取土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发放取土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取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取土许可证1.取土许可证是取土单位和个人合法取土的凭证,应载明取土单位或个人名称、取土项目名称、取土位置、范围、数量、用途、取土期限等内容。2.取土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取土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取土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取土位置、范围、数量、用途等。3.取土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取土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三、取土作业管理(一)作业要求1.取土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取土方案进行取土作业,严格控制取土深度和范围,避免超挖、乱挖。2.取土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如设置围挡、洒水降尘等。3.取土作业不得破坏周边水利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4.取土结束后,应及时对取土场地进行平整和覆土,恢复土地原状。(二)监督检查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取土作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土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取土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取土许可证规定进行作业。2.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取土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与取土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取土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取土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3.对发现的问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取土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四、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一)复垦责任1.取土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负责取土场地的土地复垦工作。2.土地复垦费用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专款专用,确保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二)复垦方案编制与实施1.取土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取土时,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应明确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资金预算等内容。2.取土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态要求。3.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复垦方案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验收与管理1.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取土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2.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取土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3.验收合格后的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纳入土地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四)生态恢复1.取土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取土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如植树造林、种草绿化、治理水土流失等,恢复生态平衡。2.生态恢复措施应与土地复垦方案相衔接,同步实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五、法律责任(一)非法取土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每立方米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批准的取土范围、数量取土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立方米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土许可证。(二)未履行复垦义务处罚1.取土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拒绝、阻碍土地复垦验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违法行为处罚1.取土活动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