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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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7 16:06

报告编号:NO.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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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怎么办?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可在债权人会议表达异议促修改;若方案表决未通过且符合条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债权人可提交反对意见;法院批准后,执行中发现问题,债权人可请求终止并宣告破产。具体详细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怎么办

若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债权人可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异议,详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争取其他债权人支持,促使债务人或管理人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因为债权人会议是讨论和表决重整方案的重要平台,债权人能在此充分行使权利。

其次,若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但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方案。此时,不同意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阐述反对理由。法院会审查重整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全体债权人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最后,若法院批准重整方案,不同意的债权人也需受该方案约束。不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怎么办

二、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有偿行为。

2.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能撤销。

3.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

主观要件方面:

1. 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因为无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未付出合理对价,撤销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害。

2. 对于有偿行为,除客观要件外,还需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的恶意,是指其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要件和相应的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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