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护身符——劳动合同该如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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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9 14:40

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不得多次约定试用期

不是所有违约金都要支付

案情回顾

案例一:公司以双方签有“三方协议”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小孙是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此,商贸公司解释称: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间签订有“三方协议”,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与小赵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小赵接受了公司的解释,未再就劳动合同问题提出异议。一年后,小赵与商贸公司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赵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商贸公司以双方间无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小赵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虽然最终,法院依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小赵与商贸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商贸公司向小赵支付工资,但双方间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客观情况确实给小赵此前的维权行动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案例二:公司以“培训考察”等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小李是建筑设计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提出,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对小李进行“培训考察”,小李通过该段“试工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后,小李参与的设计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建筑公司以小李的性格与公司理念不符、无法通过“试工期”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有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重要证据。

案例一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与小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在签订有“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案例二中,建筑公司以“培训考察”期为由,拒绝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有违法律规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用工”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与双方有无“试用”约定无关。因此,即使是约定有“试用期”、“考察期”,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怎样维权呢?劳动者可以考虑以仲裁、诉讼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回顾

小周是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园林公司与小林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6400元。三个月后,园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试用三个月。第二次“试用期三个月”后,园林公司依然表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延长试用期。小周自认为园林公司是无理由的拖延、拒绝为其办理转正手续,故在咨询有关部门后,小周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二次“试用期”期间共计三个月的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及薪资待遇等问题。显然,本案中,园林公司在与小周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再行约定第二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莉莉到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还签订了一份《会计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莉莉若提前主动离职,视为违反协议约定,须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莉莉工作至2017年6月16日,因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为莉莉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认为莉莉违反了《补充协议》约定,要求莉莉支付违约金10000元,莉莉拒绝支付。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莉莉支付违约金。

仲裁庭庭审后认为,公司要求莉莉支付的所谓违约金,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对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相关条款,但只限于依法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其中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条款既不属于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约定无效。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