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事业发展重要论述系列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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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0 21:36

2015年,在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面向国际社会明确提出“积极保障妇女权益”。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中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

党领导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取得显著成就

记者:近年来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哪些标志性进展?

刘小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做出一系列部署。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和国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积极义务,并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物质支持,以确保男女平等不仅是法律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

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中国越来越多的法律中纳入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201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法律援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更完善的保障。2020年,中国在国家层面和31个省(区、市)均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避免或纠正涉嫌性别歧视的内容。

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责任也体现在妇女权益的各个领域,比如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等。

职业与终身教育赋能女性发展

记者:总书记提到“要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这离不开高质量的教育支持。当前,面向女性的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就业市场的变化?

刘小楠:国家注重加强能力培训,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截至2020年,累计对1021万名贫困妇女和妇女骨干进行各类技能培训;2023-2024年,“雨露计划”共资助63.2万名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妇女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激发。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新增终身学习体系条款,打破受教育权的年龄桎梏,将教育权延伸至成年女性群体,尤其为因贫困、早婚等原因未完成基础教育的妇女提供制度性补救通道。妇女终身学习体系更加开放灵活,建立“国家终身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为满足妇女多样化学习需求提供更为便利可及的渠道。

面向女性的职业与终身教育体系,一方面要从“供给导向”转向“需求导向”,动态适应社会与就业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要融入性别视角,打破性别刻板印象,鼓励女性接触STEM领域、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领域,赋能女性领导力、鼓励女性创新创业。同时,鼓励女性跻身未来产业,避免数字性别鸿沟。

困难妇女群体关爱服务的创新做法

记者:总书记提到要强化社会服务,格外关心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社会服务体系在精准对接和满足这些特殊群体的需求方面,有哪些创新做法?

刘小楠:中国脱贫攻坚战中,近50%的脱贫人口为妇女,我国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减贫目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扶贫先扶女”的实践路径。中国兑现脱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庄严承诺,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妇女致富之路越走越宽广。

实施精准扶贫方略,让约占贫困人口一半的妇女获得了精准资源配置。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开展健康促进专项行动,保障农村贫困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女童不因贫失学辍学。加强社会保障兜底,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妇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持续支持脱贫妇女和农村低收入妇女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提高收入。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2025年4月,民政部、全国妇联等11部门印发《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关爱帮扶行动方案》,聚焦农村留守妇女中的低收入妇女、重病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妇女等困难群体,聚焦该群体在就业增收、权益保障、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对加强精准关爱帮扶工作作出部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