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内容?《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土地征收审批主体,征收基本农田等特定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要先办转用审批,此规定保障征收合法性规范性,兼顾安全与效率。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一、土地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此条规定明确了不同规模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对于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严格控制了基本农田等重要土地的征收审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重大利益;另一方面,也合理划分了各级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的权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二、土地所有权归谁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享有,国家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规划、利用、出让等一系列管理和处置行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组织。这些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集体土地的征收需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补偿等。
总之,不同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菜农土地被征用补偿是多少
菜农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此外,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菜农一定的过渡期安排等其他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需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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