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乡村规划许可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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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19:13

关于《瑞丽市乡村规划许可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水平,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瑞丽市乡村规划许可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瑞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系人:许三敬,联系电话:4141480。可通过电子邮件(2228734792@qq.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专此公告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3月5日

瑞丽市乡村规划许可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乡村建设水平,保证乡村建设选址安全和工程质量,使乡村建设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约、环保、美观的要求,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乡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个人住房及乡村公共设施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乡村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乡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条 乡村建设分为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个人建房、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控区范围外个人建房三类。

(一)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指:乘象路以东、木材检查站以南、瑞丽东收费站以西、姐告以北范围内城中村个人宅基地建房(城市管控区范围村庄名单见附表)。

(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指:乡(镇)村企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

(三)城市管控区范围外个人建房是指:城市管控区范围村庄名单之外的乡村个人宅基地建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组织乡村住房建筑通用图集的编制;指导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负责规范乡村建设审批管理流程;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乡村规划许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乡村建设用地,由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会同村组的有关人员现场勘测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四至界限,对乡村建设申请建设用地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乡村规划编制、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林业、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税务、质监、地震、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规划专管员做好乡村住房建设的上门审批服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局及乡镇政府负责对土地规划专管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国家保护乡村建设的合法权益。乡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修、档案、建筑材料、建房标准、建筑技术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不得发放不动产证书。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在办理场所公布,并将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收费项目及依据进行公开。

第八条 向村民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尚无规定的可同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要求

第九条 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按照批准的乡村规划控制要求管理,参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执行。

个人宅基地建设应满足一户一宅原则,批新退旧。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坝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个人建房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城镇小宗土地建房标准执行,即容积率≤1.8,用地面积小于250平的宅基地,建筑密度≤60%,用地面积大于250平的宅基地,建筑密度≤50%。城市管控区范围外个人建房按下列标准执行:房屋占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建房: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时代特征。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符合当地特色民居建设的有关规定,应当保护和继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影响乡村景观风貌的建筑、附属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

第三章 申请与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及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及村民小组征求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审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 城市管控区范围外集体土地申请个人建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 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市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五)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矢量地形图(1:500或1:1000);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进行个人建房的村民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

(三)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四)新申请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批复证明;改扩建或进行原址拆除重建的,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五)住宅用地四至界线图及体现住宅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内容的住宅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类及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个人建房设计与施工参照城市建设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德宏州、瑞丽市民居通用建筑、施工图集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

第十八条 乡村建设应当按照图纸施工并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准建证应当由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发放。未取得准建证的,一律不得施工。

准建证核定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图纸(设计单位、抗震措施、层数、层高、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竣工期限;查验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明确宅基地划定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准建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加盖建房单位或者户主印鉴的住房准建申请书;

(二)已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并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确定了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挂牌施工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和乡镇政府统一制作乡村建设项目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实行乡村住房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在乡村集体土地上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承揽乡村住房建设工程时,可以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工匠只能承担乡村2层以下住房的建筑工程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执业资格的个人不得承揽工程。

建筑工匠应当经过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施工员证以上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章 验收、保修与建档

第二十二条 公共设施类及在城市管控区范围内个人建房验收、保修与建档参照城市建设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村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乡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准建证最后一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准建证;

(二)施工承包合同;

(三)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在向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正常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房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乡村住房建设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核发的准建证逾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住房建设档案。住房档案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审批阶段开始立档,包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房单位或村民个人在建设工程验收时,及时移交住房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乡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城市管控区范围村庄名单

序号

村名

编码

村委会

1

滇弄一

12103010801

团结村委会

2

滇弄二

12103010802

团结村委会

3

广拉一

12103010803

团结村委会

4

广拉二

12103010804

团结村委会

5

弄恩

12103010805

团结村委会

6

下弄安

12103010807

团结村委会

7

上弄安

12103010806

团结村委会

8

新光

12103010808

团结村委会

9

双卯

12103010809

团结村委会

10

等母

12103010810

团结村委会

11

屯洪

12103010811

团结村委会

12

芒沙

12103010812

团结村委会

13

弄喊一

12103010813

团结村委会

14

弄喊二

12103010814

团结村委会

15

项赛

12103010815

团结村委会

16

金坎

12103010816

团结村委会

17

东一

12103011001

勐卯村委会

18

东二

12103011002

勐卯村委会

19

南门

12103011003

勐卯村委会

20

西门

12103011004

勐卯村委会

21

北门

12103011005

勐卯村委会

22

帕色

12103011101

姐岗村委会

23

芒喊

12103011102

姐岗村委会

24

姐岗

12103011105

姐岗村委会

25

新民

12103011106

姐岗村委会

26

姐勒

12103011203

姐岗村委会

27

南闷

12103011205

姐岗村委会

28

景喊

12103011206

姐岗村委会

29

新平

12103011207

姐岗村委会

30

允当

12103011208

姐岗村委会

31

允岗

12103011209

姐岗村委会

32

贺闷

12103011211

姐岗村委会

33

畔崩

12103011212

姐岗村委会

34

贺肥

12103011210

姐岗村委会

35

贺汉

12103011104

姐岗村委会

36

贺德

12103011103

姐岗村委会

37

新村

12103011006

勐卯村委会

38

干吕(坝)

12103050203

南京里村委会

39

俄奎(坝)

12103050208

南京里村委会

40

南京里(坝)

12103050207

南京里村委会

41

蔬菜

12103011107

姐岗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