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针对我国文化改革和建设,就是要不断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为推进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文化善治保驾护航。围绕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文化建设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文化建设的三项重点任务,即: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而要实现传统文化管理向现代文化治理和文化善治转变,促进现代文化市场合法有序运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章可循,必须以健全的文化法律法规为前提。
树立文化法律法规建设人权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我们都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起,构成了人的基本人权,我们一定要像尊重人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尊重和实现人的文化权利。早在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就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标准的认可,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使之成为中国的法律文件,表明我们党和政府正式向世界承诺,已经将实现人的各方面权利作为了发展目标。通过法治来保障人的基本文化权利也是世界各国文化建设和文化政策制定的普遍做法。所以,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实现中国公民的文化权利,就要求在文化立法和执法中,将实现人的文化权利作为文化法规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围绕人的文化权利实现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文化建设和改革提供刚性支撑。
推进文化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建设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行政机构以地方法规或部门法规的形式制定了大量具体性文化法规和规章,但从文化领域实际发展来看,文化法制仍然还很薄弱。一是有关文化的顶层法律法规不健全,只有宏观的政策规划和指导,缺少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导致文化领域经常面对很多现实的问题时常常无法可依,只能靠政府临时性行政干预,行政干预的一个弊端就是文化管理主观随意性较大,执法透明度较低,管理无法民主化、科学化。二是大多已有的法律法规零散的分布于一些单项的制度和规章中,缺乏完整的体系,导致不同地方和部门的文化规章不能衔接,文化管理领域出现交叉管理、分业管理、标准不一等乱象。三是法制建设立足点偏颇,文化法应以保护人民的文化权利为宗旨,是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务的。但目前在文化法制建设实践中,常常把文化法仅仅看做是行政管理法,把文化法制建设的基本点放在文化行政管理上,重视了文化建设中的管理和控制,忽视了文化发展的价值和目标,使得文化建设被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不利于激发文化活力。因此,要实现传统的人治和行政色彩浓厚的文化管理体制向法治和服务的现代治理方式转变,必须具有一整套全面而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这就要求,文化法律法规的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厘清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国文化建设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对文化建设中各级各类主体的权利、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形成体系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让各级文化部门有所抓手,同时各个地方也要在尊重国家文化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文化实施细则和条例。
保持法律法规与党的规章相统一
受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我国的文化领域,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党委宣传系统领导宣传文化系统和文化机构工作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导致了我国文化领域意识形态色彩过浓,文化内容过于枯燥,文化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导致文化机构的工作行政倾向严重,工作束手束脚,尤其是在党的规章和法律法规双重依据下,显得无所适从。那么,面对文化建设和改革的新形势,如何做到党的规章与法律法规协调统一,是推进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现代化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加上新近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提出的“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以宪法为遵循,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为我们的文化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方向,使我国文化管理走向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