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最显著的特点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只要独创就是作品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只有独创不一定构成作品,也就是说无构思的“偶然自作”不是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机器人、猴子拍照等这都属于无构思的“偶然自作”,而且动物和机器人再有才也成不了“作者”。再就是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其面向的对象如同作者一样,也必须是人类。因此鉴定作品必须具备三要素:一必须是人创作的;二必须体现作者的主观意志;三面对的对象必须是人。
著作权包括哪几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案例解析:张某爱好写作,某日,他在刘某的微博上看到一篇关于描写和总结刘某养生经验的文章,他觉得不错,就下载下来,并在个别地方作了字句的修改,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发到自己的微博,供浏览自己微博的人学习欣赏,点击量非常高。刘某不经意的发现了自己的文章被署了刘某的名字,很生气,经多次沟通未果,诉至当地法院,经法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署名权,判决其在自己的微博公开道歉,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案例解析:田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在出版前,出版社觉得该图书主人公结局不是很好,不能吸引读者的眼球,在未取得田某的同意下,将图书进行了修改,与原著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过出版社的营销,图书发行异常火爆。田某也收到一笔可观的稿酬,但田某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修改了,就与出版社讨要说话,出版社认为如果不修改很难达到现在市场效果,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田某将出版社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出版社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赔偿田某经济损失3.2万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案例解析:魏某开了一家培训学校,他为了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从市场上买来畅销的教辅教材,再次复印装订后,以高出2—3倍的价格,出售给参加培训的学生,遭学生家长举报。当地版权管理部门经调查后,对魏某的培训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将购买款全部退还学生,同时将所有复制的书籍进行了销毁。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案例解析:某展览馆收集了全国各地名家美术作品进行展览,现场购票方可进馆观赏,其中王画家的5副作品被现场展览,王画家得知后经过取证将该展览馆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定,该展览馆未经授权公开展览王画家的作品,侵犯了王画家的展览权,判决展览馆每副作品赔偿1000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案例解析:某演出公司在当地举办了一场A歌星演唱会,当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词曲作者发函,要求A演出公司支付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演出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现场取证后,起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某演出公司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判决某演出公司每首歌曲赔偿3000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案例解析:2014年,江苏省扬州市公安部门对“高清影视下载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胡某某与其妻丁某某利用该网站及淘宝网店提供高清影视资料拷贝与硬盘高清播放器捆绑销售服务等,2013年度违法所得90余万元。日前,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舌尖上的中国》系列是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拍摄的讲述国人美食和与美食相关的生活方式的纪录片。2014年6月央视国际公司发现,豆果网通过APP软件将《舌尖上的中国2》供手机用户下载,下载量超过1000万。央视国际奖豆果网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后判决,豆果网构成对《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3万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案例解析:上海达兴公司早在2013年与武侠小说作家金庸就《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4部作品分别签订了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同。为此,达兴公司前后支付了共800万元的版权费。
2014年5月,达兴公司发现平杰公司自行开发了一款名为《六大门派》的手机游戏。达兴公司认为,平杰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神雕侠侣》《笑傲江湖》等小说为蓝本,不论是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的设置上,还是武功招式和故事主线上,都与上述小说一致。达兴公司还发现,另有3公司参与了《六大门派》手机游戏的实际运营,并从中获利。据此,达兴公司以侵犯作品改编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达兴公司等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上述4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平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申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2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平杰公司侵犯达兴公司的游戏改编权,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何更好地保护
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作品版权登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著作权通过登记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二、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初步证明。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三、在进行版权贸易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申请国家创新基金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项目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双软认证材料。
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
不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
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除上述规定外,无论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任何目的,使用他人作品需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
在什么情况下,网络使用他人作品
不需要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作品版权登记分为个人作品登记和法人单位作品登记。
一、个人作品登记所需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表;
(二)权利保证书;
(三)作品创作说明书;
(四)著作权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本人签字);
(五)作品样本;
(六)作品权利归属证明(非职务创作证明、职务创作证明、委托创作证明、合作创作证明等);
(七)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要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二、法人单位作品登记所需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表;
(二)权利保证书;
(三)作品创作说明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五)作品权利归属证明(非职务创作证明、职务创作证明、委托创作证明、合作创作证明等);
(六)作者(执笔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本人签字);
(七)单位委托书(加盖公章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
(八)作品样本。
在网络上发表作品或创作中
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应注意什么?
一、发表作品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发表有关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在微博、微信、论坛等新型网络媒介转发他人作品时,不得删除或改变原作者姓名,不得对原作品进行大面积修改;
三、创作并发表作品可适当引用他人观点或言论,并在作品显著位置注明引用作品名称及作者;
四、网站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文字、图片、美术、音乐、软件、影视等作品时,要主动与著作权人联系并支付报酬,对未联系到作者的,要在使用作品网页显著位置标明作者与网站的联系方式;
五、网站与作品中介公司合作时,要审查其资质、作品来源及法律授权文本。
发现销售盗版制品行为怎么办?
如在太原地区发现有制作、销售盗版制品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太原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举报电话:0351—4226580或0351-12318。
作品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需要
注意哪些问题?
作品权利许可或转让应与被使用人或被转让人订立合同。
一、权利许可合同包括的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权利转让合同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侵犯著作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及具体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一般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具体侵权行为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责任。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具体侵权行为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侵权行为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上述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上述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著作权权利的行为
应当如何赔偿?
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何识别剽窃、抄袭、模仿?
剽窃是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它与抄袭概念基本相似;抄袭是指窃取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模仿是参照其中的某些细节、加上自己的思考而创作的作品;
模仿、抄袭是有区别的。模仿是可以学习借鉴的,而抄袭则完全是别人的思想,没有独创性的东西。
广场舞和舞蹈作品的
区别和版权问题?
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广场舞同样是由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等构成的作品,但却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舞蹈作品和广场舞等常规舞步区别在于,舞蹈作品的动作设计并非一般的动作,而是富有美感的动作编排,能表达某种思想情感的动作;而广场舞多取材于舞蹈作品的共有领域流传多年的常规舞步、造型、动作或顺序等元素,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舞蹈作品,故广场舞没有版权。所谓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了相关的作品,并且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因素融入了相关作品中。
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算侵权吗?
随着微信公众号逐渐被关注,它也开始成为一种新兴的赢利模式。由于微信公众号之间互相转载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越来越多的公众号开始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很多公众号干脆在所发表的文章结尾处标明:“文字均为原创,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尽管如此,还是有公众号因擅自转载而引发著作权纠纷。而这些纠纷的处理结果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而有的则是一方通过微信道歉得到解决。2015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一个微信公众号因抄袭北京某公司名下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被告上法庭。最终,双方接受法庭调解,被告赔偿原创作者1万元,并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
那么微信公众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载其他公众号的作品而不侵权呢?首先,在获得其他公众号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肯定是能转发而不侵权的;其次,鉴于转发功能系微信软件自带的功能,若能选择禁止或允许转发功能,在其他公众号未选择禁止转发之时,可适用默示许可原理,推定其授权转发。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以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而是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别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原则上,符合著作权人意愿(著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者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对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有利,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那么,作为微信公众号,怎样标注版权声明才有法律效益呢?首先,微信公众号可以关闭微信转发功能达到禁止未经许可转发的行为。其次,每篇文章最好明确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转发、转载”等字样。那么,如果某些公众号写明转载请注明出处,这到底是不是可以直接转载呢?如果文章后面标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及微信号”则是明确的转载授权。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转载文章名称改变,则涉嫌侵犯该作品的修改权。
什么样的图片属于侵权?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创新、创造性的劳动。视觉中国直接将他人的logo图案做了矢量图、打上水印,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视觉中国“盖戳卖钱”本身就属于对著作权的侵犯。
二、广义上的“二次拍摄”,一些官微编辑不理解:自己家的楼、自己家的产品被拍摄做成图片之后,怎么成了人家的知识产权?其实,商品、大楼本身并不产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反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是付出创新性劳动的,包括光线调整、明暗对比等,所以“二次拍摄”会产生著作权。
三、肖像权和摄影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这次很多公众人物、明星站出来吐槽:自己在一些公开场合的照片被摄影师拍了之后,卖给了视觉中国,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肖像权和著作权属竞合关系,搞活动让摄影师来拍照,如果不是事先厘清著作权归属的话,那么照片著作权就是摄影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