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家事讲堂】第十六期:未成年人保护之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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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11:17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是指相关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 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谁报告?

(一)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居家:居(村)民委员会;

教育: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车服务提供者等;

就医: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

特殊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外出:旅馆、宾馆等。

三、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发现线索向谁报告?

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

五、履行报告应当注意的事项?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由其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原标题:《【人和家事讲堂】第十六期:未成年人保护之强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