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是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那么你对妇女维权知识了解多少呢?
我们的半边天们
一起来学习一下~

1、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该谁赔偿?
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有何原则?
答: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协商或法院判决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离婚后,怎样得到拖欠的孩子抚养费?
答:如果双方经法院调解、判决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
6、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协商?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断绝父子(女)血缘关系有法律依据吗?
答:父母和子女之间不仅仅是一种称谓,而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一种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抚养赡养关系。目前,我国没有断绝父子(女)血缘关系的法律依据。
8、子女可以随母姓吗?
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孩子可以户口随母,姓氏随父吗?
答:可以。户籍登记制度规定,孩子上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这和孩子的起名没有关系,孩子如果上母亲户口,没有强制性要求必须随母姓,主要看各方的意愿。
10、收养孩子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1、什么样的儿童可以被收养?
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人收养:
(1)无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哪些规定?
答:《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童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13、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婴幼儿的条件法律有何规定?
答:《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4、送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求其本人意见吗?
答:《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5、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法总则》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来源/自治区妇联
编辑/ 熊桢 黄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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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妇女维权 | 抚养、收养与监护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