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最高奖5万!天津严厉查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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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12:28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的通知

即日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都可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最高奖励50000元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七、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十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四、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69或88908890;

二、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邮编:300191;

三、网络举报地址:政民零距离:,或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四、政务微博:新浪微博搜索“天津生态环境”或登陆,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生态环境;

五、微信举报:微信搜索“12369环保举报”,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

奖励额度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第一、二、三、四、十四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第五、六、七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第八、九项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对符合本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及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办法还规定,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扩散 | 举报最高奖5万!天津严厉查处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