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下这把“法律武器”,助你职场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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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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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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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女性权益保护一直是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引用法律条文,为大家解析职场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就业机会平等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招用或者提高招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薪酬平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降低其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权,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职业发展与晋升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不得因性别等因素阻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职业发展权和晋升权,妇女在职业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生育保障与休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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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保障权和休假权,妇女在生育、抚养子女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反性别歧视与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性别歧视或者性骚扰。如发现有性别歧视或者性骚扰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投诉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国家保障妇女反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权利,妇女有权拒绝或者举报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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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途径与法律援助

1、女性员工如遇到职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

2、如需法律援助,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作为职场女性,大家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女性员工提供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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