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深圳加大水政执法力度助推河湖“长治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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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5 18:03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护水2018”河湖执法专项行动将助力河长制、湖长制的全面实施。

我市坚决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力打好治水提质攻坚战,全面推动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各项任务落实。在此过程中,我市不断创新水政执法举措,加大水政执法力度,为水环境的“长治久清”保驾护航。

“护水2018”河湖执法专项行动:推进河湖长效治理

河长制和湖长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笔者从深圳市水务局了解到,过去一年我市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构建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全市310条河流全部落实四级河长共754名,实现河长制全覆盖。今年,我市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流域长效管理机制,将全市161座水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围,落实好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及配套工作机制,加强河湖面源污染管控和执法监管,使水环境治理工程措施与河湖养护管理有机结合,实现河湖长效治理。为此,市水务局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护水2018”河湖执法专项行动。

笔者从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进一步了解到,“护水2018”河湖执法专项行动将依托我市治水提质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水制的工作契机,以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深圳湾流域、重点饮用水源水库等为主线,以国考、省考断面为重点,加大流域、水库管理范围内专项执法专项行动力度和频次,严肃查处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助力河长制、湖长制的全面实施,促使河湖达到“五清八美”要求,为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此次专项行动将严肃查处各类涉河、湖水事违法案件,特别是对危害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资源保护、河湖综合功能提升和防汛安全的行为,一旦发现坚决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案件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查改结合、重在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打击一批影响防洪安全、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恢复河湖管理良好秩序。

根据行动部署,从4月开始全市各河湖管理单位将组织开展河湖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违法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市水政监察支队还将会同市水务局相关处室对各管理单位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

重大项目水政综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突破、以点带面

重大项目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也正因为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泛、关注度高,其水土保持、排水方面的规范性非常重要。

为此,深圳市水务局从今年3月开展2018年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水政综合执法专项行动。本次执法专项行动针对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向社会公布的《深圳市2018年重大项目计划》中共计535个项目(除深汕合作区外),开展以水土保持、排水方面为主的综合执法,通过重大项目的示范作用,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以前期摸查宣传、中期发函督导、后期集中执法的模式,减少各重大建设项目对水生态安全的影响,保护全市治水提质成果。

笔者从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中,排水方面将重点查处未依法办理排水设计方案审查;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办理城市排水(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等行为。水土保持方面将重点查处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审批通过、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

涉水法律法规摘编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不得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违者,将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禁止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等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违者,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