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篇】新冠肺炎信息发布、控制及监督管理工作之二:疫情的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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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08:17

第一章 新冠肺炎信息发布、控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疫情的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

在这非常时刻,大部分的人宅在家里,相信大家可能有这样一个想法:“ 上网看看或打听打听周围有确诊的人嘛?”或者“ 有谁和确诊的人接触过的嘛?”

当你有这样的想法时,就应该好好考虑一下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疫情期间中信息披露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一) 什么是“个人信息”?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个人信息” 的定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28日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01日

第七十六条 (五)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施行日期:2013年09月01日 6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0日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01日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 哪些主体有权向公民采集疫情信息?

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的救治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所在学校 (教育机构),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而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等 (如:社区网格管理人员、依据通知对发热购药者进行登记的药品销售单位)。

(三) 个人是否有权披露其他公民疫情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由此可见个人及单位有权利且有义务上报其他公民患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的信息。但应当注意的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而非是在其他社交软件中进行传播。

(四) 为了疫情防控目的追踪个人行踪或人群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

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往往需要定位到特定人员 (主要是指确诊、疑似感染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等),同时需要利用火车票/机票/汽车票等行程信息、交易/支付信息、住宿信息等联动对相关人员的个人行踪或人群关系进行追踪,在此过程中会涉及个人信息的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因此,本条可看出,这里指特定机构 (主要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有权为疫情防控目的追踪个人行踪或人群关系。

那么,对于一般企业和个人而言,若未经委托授权,通过自有数据源或者共享数据的方式,进行特定个人的行踪或人群关系分析,可能会超出法定授权或信息主体所授权同意的范围。

(五) 疫情期间谁有权可以披露个人信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仅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一般企业或个人若在网络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缺乏合法依据,同时将严重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

(六) 能否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名义,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信息采集?

虽然个人信息应予以保护,但在当前新冠肺炎导致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 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疫情监测、信息统计,公民应予以配合。

(七) 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的关系?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这就不可避免地披露到患者信息。该法第12 条又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而 2020 年 2 月 3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 12 条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以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瘫痪、防泄密为重点,畅通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保障数据规范使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可靠支撑。

可见,公开与保护的信息分界线为“个人隐私”,在当前尚未就“个人隐私”的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把握信息公开内容限度,成为平衡二者关系的重点。

首先,发布的信息必须极其精准。从已经发布名单的城市来看,每个名单都涉及数十个小区,关涉着数十万民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准确、严谨,不能有丝毫的马虎。疫情特殊时期,任何虚假消息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在搜集、整理与发布信息时,务必慎之又慎。

再者,发布信息应当及时,真实的信息发布必须“跑 赢”谣言。不少网友会在官方发布正式通报之前从各处搜集“确诊名单”,这些真假难辨的信息大量充斥在社交平台上,令人更加焦虑甚至恐慌。因此,官方及时发布确诊患者所在社区的名单,对消除谣言、引导舆论、抚平民众情绪有重要作用,官方消息越及时精准,谣言越没有生存空间。

我们认为,疫情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疫情发展的状况,所需披露的应是能反映疫情态势的、具有共同属性类的信息,比如地域、性别、年龄层、病程轻重等,体现的是分析后的统计结论。而非个人专属属性类的信息,公布确诊患者所在社区的名单,不等于公布患者的个人信息、具体门牌号,进而给当事人带来巨大困扰。因此,披露时应避免涉及个人专属属性类的信息。

疫情爆发至今,相信大家收到过不少带有详细个人信息的文件,这些信息甚至具体到人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车次航班号等。基于对疫病的恐惧和防护的需要,对疫情的了解当然是应该和必要的,但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每个人都应当敬畏病毒,而不应该盲目害怕病毒。对疫情的关心不应当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