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绿化新规征意见,新增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并制定名录 街道两侧新建小区拟禁修建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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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12:09

  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济南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新增永久保护绿地制度,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特殊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

  原有庭院小区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

  相较于现行的《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居住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新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体育、文化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绿地建设优先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城市街道两侧新建庭院小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庭院小区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建设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流程和层级,调整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允许建设单位在2年期满后办理一次延期,延期不超过1年。占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为确保绿地总量,保护绿化成果,《征求意见稿》新增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规定重要的公园绿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制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这是济南市首次提出永久保护绿地概念。

  拟明确破坏绿化行为禁止在绿地采土、停车

  简化城市树木的砍伐、移植审批流程,《征求意见稿》以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十株为界限,分别由市、区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在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城市树木。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在林地、绿地内采石、采土,停放车辆,用火、烧烤,倾倒、排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在城市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物品、牵拉绳索等以树承重,钉、划城市树木,刻扒城市树木的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果实、花朵;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城市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方面,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按照一树一档制定养护管理方案,依法落实养护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经充分论证后,按照规定审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此外,损害城市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处每株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原标题:济南绿化新规征意见,新增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并制定名录 街道两侧新建小区拟禁修建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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