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特辑丨《民法典》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7 14:55

春风和煦 万物复苏

我们即将迎来第111个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在这个特殊的节日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中

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法律知识点

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

引导女性同胞学法懂法用法

让维权与爱同行!

01

遭遇性骚扰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相比之下,《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强,更具威慑力。

要“谨言慎行”是一大亮点。在常规认知里,有实际肢体接触的才算性骚扰,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运用,现实生活中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的非肢体性骚扰行为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二是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明确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更加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有防止性骚扰义务,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上述单位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例如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采用透明隔断设备,空间开放,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二是应该妥善处置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投诉,不能以影响团结、妨碍工作等为由放任不管甚至故意掩盖;三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到防止性骚扰应是有关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02

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如今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做出更多付出,这就意味着女性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据此请求补偿,实则是对女性为家庭做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表示,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这一前提,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对于这一类女性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婚姻权利。

03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于现行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这意味着上述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女方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供支持。

04

夫妻债务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如今《民法典》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予以确认,成为了保护女性的财产权利有效屏障,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05

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也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个条款,意义在于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并且,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坚持要离婚,要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中主动申请颁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给予夫妻双方更长的思考、反思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因为冲动而离婚,给予双方改过自新的机会。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对于婚姻应该是充分尊重和珍视的,而一份圆满的婚姻本身就是对于夫妻双方的心灵和生活最好的保护。

《民法典》的出台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与民意呼吁的共同成果,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姐妹们,让我们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乘风破浪做生活的主宰!

原标题:《“3.8”特辑丨《民法典》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