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回顾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按照“稳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以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核心,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方式,着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工程示范,实现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印发了《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了协调管理机制。实施了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下发了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要点,每年度组织对各市州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牵头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建筑节能管理。
2.依法治理,建立法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初步设计节能审查要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市州加强了本地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制度建设,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3.加强监管,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用能管理水平。一是不断完善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式监管体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年度目标考核。把工程项目全过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项目审批和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严把设计图审、施工许可、材料入场、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房产销售等环节的节能专项审查和监管,促进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至2010年底,全省设区城市建成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达到99%和95%以上。二是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成了348个单位596栋、1250万平方米建筑的能耗统计及143个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以内部简报方式公示了长沙市68家单位的建筑能耗。
4.强化支撑,开展适宜技术的研发和标准体系建设。大力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技术路径研究,集中人、财、物,重点对建筑通风、遮阳、屋顶绿化、墙体自保温、现场检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评价等关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加快建立适合湖南气候特点的建筑节能成套技术体系。同时,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政策引导作用,制定了《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综合性标准,以及《轻集料混凝土保温多孔砖建筑应用技术规程》、《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与陶粒混凝土砖建筑技术规程》等建筑节能技术规程。
5.组织示范,树立工程质量标杆,促进技术推广。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的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政策,组织相关示范项目申报。“十一五”期间,我省长沙市、株洲市、怀化市、衡东县、津市市、石门县、炎陵县等三市四县被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县级示范;长沙中建大厦、中南院科技综合大厦、中电四十八所、株洲南车时代等11项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被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共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7亿元。保利·麓谷林语和长沙太阳星城获批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双百”示范工程。组织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督查,组织人员考察学习项目建设经验。各市州也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全省各级各类示范项目的建设促进了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整体提升。
6.宣教并举,提升群众节能意识和专业人员能力。省市各有关部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活动,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宣贯和建筑节能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政策解读、产品展示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了群众对建筑节能的认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培训总人数达1万余人次。湖南大学、省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省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开设建筑节能相关专业或课程,为我省培养了大批建筑节能专业技术人才。
二、面临的形势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原因,湖南能源生产结构是“缺电少煤、无油无气”,供需矛盾突出,属于能源输入省份,能源供应对外依存度高,经济社会发展受到能源供应的制约。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建筑总量逐年增加,人们对建筑热环境舒适度要求也不断提高,我省建筑能耗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建筑能耗将成为能源需求增长的主要因素。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亟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以下简称新(改、扩)建筑)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措施,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降低全省建筑能耗增幅。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较快发展,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节能意识不强。社会大众对建筑节能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其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认识不足,受固有观念和用能习惯影响,建设各方主体缺乏积极性,仍须依靠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推动。
2.监管力度不足。施工图审查不严格,流于形式;现场施工缺乏有效的过程控制,进场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存在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不规范;处罚流于形式,存在以罚代改或象征性局部整改现象。
3.技术支撑不力。我省现有技术和产品大多从外省引进,缺乏低成本、适宜技术的有力支撑,建筑节能新技术研发、设计和施工的专业人员不足、力量不强,同时新技术和产品工程应用配套的标准、图集和工法相对滞后。
4.产业发育不良。外省代销产品居多,本省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不足。本土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缺乏竞争力,市场门槛低,中小企业居多,生产条件差、设备落后,缺少生产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的龙头企业。
5.地区之间失衡。经济发达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总体上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市区的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普遍好于所辖县市镇。先进地区的辐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未形成带动和联动效应,欠发达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相对滞后,配套措施和能力不足。
6.激励措施缺失。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均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发展空间,但由于初始投资高、回收期相对较长,目前缺乏配套完善的税费减免、评价标识等激励措施,工作难度较大。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继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大幅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热环境舒适度为核心,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示范工程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实施有效的激励引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技术推广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新(改、扩)建筑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建筑发展模式向低碳方式转变,构建以低碳为显著特征的建筑体系,促进相关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服务产业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绿色湖南”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思路
1.抢抓机遇,把握时机,加快转型
紧扣省委省政府“四化两型”发展战略,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围绕建设“绿色湖南”的发展目标,把握国家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财政政策启动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强相关政策扶持和配套能力建设,逐步将绿色建筑指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标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监督管理,构建以低碳为显著特征的建筑体系,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向绿色、低碳转型。
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区域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新(改、扩)建筑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各项工作,并实现相互带动和促进,发挥绿色建筑的综合带动作用,促进建筑节能发展水平的提升。坚持因地制宜,针对我省气候特点以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建立适合本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标准体系,实事求是提出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路线和技术路线。坚持区域推进,优先支持长株潭城市群内市县镇先行先试,对资源条件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和产业配套完善的重点区域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发挥其辐射作用,带动落后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建筑节能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城镇、农村地区延伸,促进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区域化发展。
3.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将建筑节能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纳入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严把审批、许可、质监、验收、备案关,依法依标准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建筑节能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节能服务机构,构建市场竞争机制,帮助企业市场融资,引导相关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服务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大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培育建筑节能市场需求,增强建筑节能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我省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形成完善的建筑节能领导组织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以低碳为显著特征的新型建筑体系和模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技术和产业为支撑,社会广泛参与,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局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建筑节能理念深入人心并形成社会共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优势显著,企业和产业竞争能力强。
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并结合我省实际,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我省建筑节能将形成每年58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通过新(改、扩)建筑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形成每年22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组织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提高建筑能耗管理水平,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形成每年20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区域化发展,形成每年150万吨标准煤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能力。
(二)具体目标
1.新(改、扩)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
2.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各地在城市规划的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旧城改造区等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集中示范。2014年起,全省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地区,非政府投资新建的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和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达到20%以上。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现区域化发展。继续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省、市、县、镇四级区域化示范,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十二五”期末,力争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000万平方米。
4.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全面推进各市州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完善省市两级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上传准确、及时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校建筑中实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标识、能耗限额控制、超定额加价等监管制度,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计量、可监测,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启动并初见成效。在实施能耗统计和监管并掌握既有建筑能耗现状的基础上,以长株潭城市群为重点区域,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建筑类别制定改造方案,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并逐步推广。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5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万平方米。
6.农民自建房节能试点启动。鼓励农民分散建设的居住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探索和引导农房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组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农村地区,特别是省重点镇、可再生能源示范县以及集中连片示范镇,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和农房节能技术,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
7.建筑节能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涵盖组织领导、法规政策、监督考核、技术支撑、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管理体系,促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和全省各地区整体推进与均衡发展。
五、主要任务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建筑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区域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实现重点跨越、引领发展、全面带动。
(一) 提高新(改、扩)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水平
主要目的:提高新(改、扩)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探索实施更高能效标准,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主要任务:一是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省各市县城区和建制镇新(改、扩)建筑在全寿命周期内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强制性标准,确保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组织更高能效标准的探索和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组织更高能效标准相关技术的研发,开展试点探索,为全省推广积累经验。三是实行能耗指标控制。对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阶段实施分项能耗指标控制,约束相关设计参数和系统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造成浪费。
重点工程:新(改、扩)建筑节能贯标工程。实施区域:包括全省各市县城区和建制镇,其中长株潭城市群市县城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省级重点镇为重点区域。
(二) 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主要目的:促进建筑在建设、运行、拆除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使用空间。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综合带动建筑节能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和水平提升,促进建设发展模式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向转型。
主要任务:一是积极推进绿色规划。以绿色理念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约束性要求纳入各级各类规划编制,严格落实各项绿色建设指标要求,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化。二是促进规模升级。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单体项目创建、单项技术或其集成示范、绿色施工示范。在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建设若干绿色生态城(区),集中连片推广绿色建筑,并做好示范片区规划。三是加强鼓励和引导。在新(改、扩)建筑中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的理念、原则、技术和产品,促进传统建筑绿色化,促进绿色建筑普及化。通过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引导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绿色农房的研究和试点,探索技术和工作路线。四是分行业推进。加强部门协调,出台政策、标准、意见,制定推进方案,将绿色建筑理念推广应用到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引导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绿色建筑发展,推动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酒店、绿色厂房、绿色超市和商场等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示范和推广。五是逐步强制实施。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2014年起,全省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促进绿色建筑在非政府投资新建的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和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中的推广。
重点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工程。实施区域:包括全省各市县城区和建制镇,其中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省级重点镇为重点区域。
(三) 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区域化发展
主要目的:因地制宜大力促进建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一次能源的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
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农村示范,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规模、范围,逐步在全省推广。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制定全省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建设模式。二是集中连片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打造长株潭集中连片省级示范区,鼓励组织集中连片示范项目建设,抓紧已获批国家示范市、县、镇的项目建设进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示范建设任务。在省重点镇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三是逐步强制实施。贯彻《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开展强制应用可再生能源试点。2014年起,全省各级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部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促进可再生能源在非政府投资新建的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和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工程。实施区域:包括全省各市县城区、建制镇和乡,其中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省级重点镇为重点区域。
(四) 组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建设
主要目的:掌握全省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和部分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能耗状况,为其节能改造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新建项目能耗指标控制提供基础数据,促进能耗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主要任务:一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耗调查和统计。建立并完善覆盖省、市、县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准确及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全面掌握全社会建筑能耗基本状况。二是继续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省直和各设区城市,重点对长沙市城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统计,对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高能耗建筑及低能耗标杆建筑进行能效公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监管平台,推动新建建筑安装能耗在线监测设备,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实现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三是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改造措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四是推动高校“两型”校园建设。组织示范性高校“两型”校园建设,提高高校建筑能耗、水耗管理水平和师生节约意识,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校园建设模式。
重点工程: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工程。实施区域:包括全省各市县城区,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为重点区域。
(五) 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主要目的: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社会建筑总能耗的降低。
主要任务:一是统筹规划。各地在组织开展本地区能耗统计与监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明确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和年度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确定改造示范重点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结合旧城区综合改造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作,组织开展节能改造。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二是分类实施。对量大面广的既有居住建筑,以建筑门窗、遮阳和自然通风为重点组织节能改造,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同步实施屋面和墙体保温隔热措施;对高能耗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能耗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综合节能改造,积极推动省直、长沙市和有条件的市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对高校公共建筑启动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重点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实施区域:包括全省各市县城区,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为重点区域。
(六) 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主要目的:促进建筑节能适宜技术的推广和替代;大力提高建筑设备能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
主要任务:一是支持发展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组织开展预制构件设计、生产、新型结构体系、装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组织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技术导则和标准的编制,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可置换性,支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和市场推广应用,组织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商品房开展工程示范和推广,引导和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二是鼓励应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重点推广采用节能灯、节能电梯等高能效设备和电器;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和系统,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非粘土烧结空心制品、复合墙板、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和部品、自保温配筋砌块以及自保温墙材;引导发展高强钢筋,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三是积极利用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做建筑材料。大力提倡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对其中可循环利用材料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重点工程: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工程。实施区域:包括全省各市县城区和建制镇,其中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省重点镇为重点区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工作组织协调
一是加强纵向组织。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运行机制,建立政令畅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二是加强横向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主管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对重点、难点和基础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二)加强引导,完善制度政策体系
进一步完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房屋建筑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全寿命周期管理以及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加强新(改、扩)建筑贯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示范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的专项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重点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制定有关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容积率奖励、以奖代补、绿色通道、技术推广目录等激励措施,建立和强化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立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并实施强制推广政策,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中强制实施。
(三)加强监管,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一是进一步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新(改、扩)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销售、运行、报废全过程各阶段重点环节主体责任和监管要点,严把规划审批、设计图审、施工许可、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房屋销售各阶段各环节的审批关,建立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资料档案制度,实现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可追溯,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节能工程质量的闭合管理。将建筑节能管理前移至投资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投资计划实施节能审查,重点对公共建筑、国有投资项目(含保障性住房)、规模以上居住建筑采用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能耗统计与监管等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条件和要求。强化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计量器具、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抽检和防火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杜绝火灾隐患。结合专项检查、质量巡查、信访稽查等工作,加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示,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督促。对新(改、扩)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统计和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各级各类示范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加强过程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应对示范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项目验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示范任务。建立示范工程专项验收与评估机制,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完工的示范项目节能效果进行测评,将能效测评结果作为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验收。三是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定期发布和更新《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指导全省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建筑节能企业自律公约,制定建筑节能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格式文本。严格实施“三新核准”技术评估、项目论证,加强监督管理。对从事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不定期组织对纳入目录的检测机构的抽查,对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培育,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一是组织适宜技术的研发、转化和推广。通过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重大、共性、关键、适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更加注重自然采光、遮阳、通风技术以及建筑的规划布局、朝向、体型系数等被动节能技术的研发,探索建立具有湖南特点并以实际建筑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完善现有标准并研究制定更高能效标准,编制与之配套的技术应用导则、图集和工法,提高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以项目示范促进技术推广,继续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我省开展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各类项目示范,发挥示范项目在培育专业队伍、积累经验、辐射带动和宣传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技术的推广提供有效途径。二是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的社会组织功能,为建筑节能企业提供服务,组织进行行业自律。做大做强相关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服务产业,帮助企业融资和上市。重点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制定服务市场公约、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格式文本,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发展,鼓励在建筑节能改造中为用户提供检测、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综合解决方案,鼓励有关单位开展评估咨询业务,为开发单位提供方案设计与优化、能效检测与评估等咨询服务。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和专业机构建设。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将建筑节能纳入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举办“鲁班讲坛”、专家巡回讲座,对房地产、设计、施工、监理、质监、检测等相关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竞赛等活动,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水平。组建并不断充实建筑节能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在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组织建立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绿色建筑、地源热泵建筑应用、太阳能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争取建设一批实力强、成果转化率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培育和孵化机构。在各市州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和设备检测中心等地区检测机构,加强设备和人员配备,满足当地建筑节能检测需要。
(五)加强宣传,促进社会共同参与
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普及基本常识,促进建筑节能“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让实施建筑节能成为社会的自觉行动,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多层面宣传建筑节能知识,让建筑节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二是充分利用活动宣传。结合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宣传日、世界水日等活动举办展览研讨会等形式,让全社会认识建筑节能、体验建筑节能,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充分利用示范宣传。充分用好国家的相关激励政策,引导机关、社区、企业、学校、厂矿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推行可再生能源示范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等示范工作,通过示范推广,增强宣传效果,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七、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规划的实施主体与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部署本地区“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做好与本规划提出的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年度、部门、项目。加强对地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管理,提高实施质量,确保目标与任务的完成。二是对规划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各级政府要适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政府和部门绩效的重要依据,完善监测评估制度,提升监测评估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地要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依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和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要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