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
生态衰则文明衰
今天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守护河池青山绿水
连日来
河池两级法院开展了丰富的
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


01
河池中院 /Shi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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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河池中院、宜州法院组织干警走进位于宜州的广西沃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同开展“共建清洁美丽世界”河池法院2022年“6.5”环境日送法进企业主题活动。

参观
在企业负责人的引导下,河池中院彭坚副院长一行参观了企业生产车间,并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座谈
随后,双方还召开了座谈会。彭坚副院长针对企业发展提出了不少司法建议,随行的法官也向企业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会上,彭坚副院长还向企业赠送了精心准备的法律读本以及河池法院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汇编。



向企业赠送法律读本

02
LuoCheng/罗城法院
6月1日,罗城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们深入广西罗城菱环水泥有限公司,开展“6 · 5”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该院韦小溪庭长重点围绕与企业职工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内容进行了讲解,并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警醒企业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依法做事,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03
天峨法院 /Tia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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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天峨法院干警到六排镇云榜村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 同心共建美家园”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通过现场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世界环境日的相关知识,并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宣传破坏生态环境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 ■ ■ ■


04
BaMa/巴马法院
6月1日,巴马法院组织干警深入红色革命老区西山乡开展“喜迎党的二十大 环境宣传展未来”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05
凤山法院 /Feng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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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5”世界环境宣传日来临之际,凤山法院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投放鱼苗共计6000尾,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此外,活动当天,法院干警还引用身边的案例向当地群众、游客开展案件警示宣传,让群众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





06
DuAn/都安法院
为做好环境日法治宣传工作,都安法院结合实际,以“助推乡村振兴 共建宜居都安”为主题,通过宣传典型案例、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方式,开展环境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们共同努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绿色家园。





07
大化法院 /DaHua
大化法院组织干警到岩滩库区开展了库区生态修复,与岩滩镇政府、岩滩镇常吉村村委共同种植茶油树120颗,并进行人工鱼苗放生活动,放生鱼苗共计300尾。


随后,法院干警进入企业、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企业、社区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号召企业与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用心守护美丽大化。


此外
为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河池中院还将近年来
涉环境保护资源案件进行了整理筛选
最终确定了
“五大典型案例”
它们分别是
01
谭某钢污染环境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谭某钢在未办理相关环保评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收集得来的桶装废油渣贮存到租用的旧厂房内。因担心被环保部门查处,2019年1月7日,谭某钢将一批桶装废油渣交给周某权、罗某永(二人已判刑)处置,周、罗两人收取7000元好处费后,将上述桶装废油渣运至公路边倾倒、焚烧,后被查处。
经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鉴定,周、罗尚未倾倒焚烧的4.06吨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对谭某钢的加工厂房进行查处,并依法扣押贮存在厂房内的铁桶303个(部分铁桶内装有散发出刺激性气味的废油渣)、储罐7个,查获的废油渣中有50.45吨属于危险废物。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某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支付的监测费用157600元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33526元,共计191126元。
被告人谭某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经审核后在河池市级媒体上刊发,费用由被告人谭某钢承担。扣押的铁桶303个、贮罐7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警示教育
谭某钢明知周某权、罗某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该二人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超过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论处。为防止污染扩大,政府采取合理措施而支付的处置费用属于必要费用,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环境污染行为人往往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责任。
02
熊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在禁渔期间,被告人熊某驾驶渔船在红水河禁渔区非法使用电球捕鱼,捕获白链鱼3.4公斤,鲮鱼12.7公斤,被天峨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熊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鱼,严重破坏了红水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经广西水产科学研究院评估,熊某当天电捕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约64.4公斤,致受损鱼卵和鱼仔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32236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熊某被判处管制1年,判令赔偿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68元,并通过增殖放流形式修复红水河河流生态。2020年4月9日,在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督下,熊某将其购买的鱼苗放流红水河。此外,熊某本人于宣判当天通过天峨县电视台及广场电子显示屏,向全县人民公开赔礼道歉。
警示教育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很多人认为电河里的鱼不是偷,没什么大不了的。但事实告诉我们,再不住手,可能承担的将是刑事责任!
03
大化某公司、韦某葵非法占用农用地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弄弯采石场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给被告大化某公司,为不影响矿场开采进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葵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修建进场道路及基建建设,造成原有林地植被被大面积毁坏。经查验,被毁坏的森林植被面积为1.7596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公益林。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大化某公司及被告人韦某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矿场基建,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发生后,韦某葵深知自身犯下的罪行,积极在案件开庭前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缴纳恢复植被费用121008.32元,并在媒体公开播放其亲笔书写的道歉信。
根据大化某公司及韦某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情况,被告单位大化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韦某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案件审结后,大化法院第一时间与有关部门联系,在乙圩乡找到了适合植被恢复的种植地,并委托相关公司在该地种上茶树,实现了“补种恢复”。
警示教育
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占用土地,以往由于砂石矿山分布零散,规模普遍较小,一些政府部门对该类用地的监管较为宽松。但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大化某公司及被告人韦某葵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最终自食苦果。
04
韦某失火毁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8日13时,被告人韦某在清理自家坟地杂草时引发火灾,火灾于次日上午才被扑灭。经查验,过火面积达438亩,均为公益林。事发后,韦某积极组织救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
判决结果
韦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责令韦某负责恢复被烧毁的公益林林地植被,并管护两年。
在法院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及帮助下,韦某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出资雇请18名村民,种植了松柏、香樟等树木800棵。
警示教育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还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05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巴马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巴马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1月擅自占用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赐福村岩上屯旁属那恒屯、岩上屯、冬友屯等三个集体面积为6556.81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天然泉水厂。巴马国土资源局以巴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为由,先后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56.8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825.79平方米铁皮棚厂房和3183.95平方米硬化平台及道路;3.对非法占用6556.81平方米土地处以65568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算)罚款。
巴马某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于2017年7月3日缴纳罚款65568元,但未退还占用的土地。巴马国土资源局催告无果后,向巴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巴马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巴马某公司的违法事实还客观继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经过强制执行无法到达行政处罚目的,遂作出行政裁定,对巴国土罚决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一项处罚决定,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56.81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执行。
警示教育
本案中,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了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确保处罚决定落地见效,发挥按照土地的用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教育引导作用,有效防止被占用土地植被、地貌、水资源进一步受到破坏和污染。
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
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河池两级法院将继续
发挥审判职能
守护好这片红色土地
原标题:《电鱼、随意砍树也是犯罪 | 河池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