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调整优化完善各项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近日,省水利厅修订出台《青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青海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青海省抗旱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委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规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以及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的目标,坚持系统、统筹、科学、安全防御原则,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贯通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四情”防御,实现战略主动;同时压紧压实应急响应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预警发布、调度指挥、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当预报发生或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省水利厅根据本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及工作职责开展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规程》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与工作体系、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善后工作和附则共七个章节。根据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分为洪水防御、干旱防御两大类,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对不同级别启动条件与程序、终止等作出相应规定,从会商研判、水工程调度指挥、工作组派出、预测预报、抢险技术支撑等7方面明确响应行动。同时,对水旱灾害应急保障、事件调查、水毁工程修复等灾后工作进行了细化说明。
《规程》突出以“防”为主,将“预”字贯穿水旱灾害防御全过程,通过优化设置应急响应条件,将大范围、高强度、可能致灾的强降雨预警信息等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做到防御关口前移,建立预警信息与应急响应间的联动关系,变“已经发生时”为“将来进行时”,备足“提前量”。补充了省内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名录、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派出机制、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及水文设施水工程险情报表等内容,切实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规程》确立的目标和原则,落深落细落实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叫应转移、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各项措施,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以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为核心,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控能力,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省水利厅修订出台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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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水利厅修订出台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