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9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从业查询工作机制》)。按照《从业查询工作机制》的要求,相关部门将对全省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员工及应聘者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将被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
据了解,湖南九部门联合出台的《从业查询工作机制》共11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范围、情况查询内容和处理方式,以及各相关单位在落实从业查询制度方面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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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衔接机制》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建立本工作衔接机制。
第二条 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建立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工作衔接机制。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负责依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各级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前查询和在职员工定期查询制度。
省公安厅负责统筹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信息查询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统筹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复核查询,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查询: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起诉;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无罪判决;
(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第五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查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因以下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除外)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强制猥亵、侮辱以及猥亵儿童,聚众淫乱以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以及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以及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虐待部属等犯罪行为;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犯罪行为;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袭警,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猥亵,虐待家庭成员,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核查,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七条 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对于涉嫌上述违法犯罪,但尚未被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应当暂缓录用,并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处理结果。
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其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八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九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每年度进行巡查、检查。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入职查询义务,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相关单位或部门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落实。
第十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和个人对于从业查询过程中获取的有关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会签单位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本系统各级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丨未成年人保护之从业查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