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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将 对每日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3 月 24日,汇总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共5件,江苏省内法规政策文件共 7件,江苏省外法规政策文件1件。
一、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
0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 的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在防疫条件下做好今年春季造林工 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 绿化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通知》指出,积极有序推进造林绿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十 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全面打赢脱 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 积极有序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指导的要求,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积极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工作。低风险地区要加快造林 绿化进度;中风险地区要错时开工、错峰作业、分散施工,安全有序开展春季造 林绿化。创新作业设计审批形式,简化招投标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实施进 度。发挥造林绿化生态扶贫优势,组织动员当地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就地就近更多承担造林绿化任务,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
《通知》要求,要统筹谋划造林季节安排。及时调整、合理安排造林季节, 统筹落实春季、雨季、秋冬季造林任务。要抓好种苗生产供应,满足雨季、秋冬 季植树造林用苗需求。提前开展造林预整地,做好蓄水保墒,为保障造林成效打 好基础。
《通知》要求,要灵活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创新义务植树形式和方法, 深入推进“互联网+义务植树”,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有序履行植树义务。要落 实国土绿化分工负责制,持续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推进机 关、学校、社区、营区、厂区、矿区等绿化美化。加强通道绿化、农田林网建设、 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以及水系堤坝、河渠湖库周边绿化。
《通知》要求,要全面提高造林绿化质量。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 群众意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因地制宜、适地 适树,科学规范开展造林绿化。强化科技支撑,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开展技 术培训,提供专家远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科学造林绿化。
《通知》要求,要着力保护好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新造林管护,提高成活成 林率。强化野外火源监管,加大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完善造林绿化后期经营管护 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治力度,密切关注并切实做好美国白蛾、 沙漠蝗虫等有害生物和鼠兔害防控。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落 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在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把春季造林绿化工作摆上 突出位置,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 同推进、有序开展防疫条件下春季造林绿化工作。
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
为巩固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环卫各项工作成果,保障各地复工复产,弘扬城市 环卫精神,推进城市环卫工作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 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关心关爱一线环卫工作者,继 续做好安全防护。适时启动休息调整,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加强力量统筹、 做好生产调度,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长期在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得到必 要休整。
全力巩固城市环卫疫情防控成果,继续做好清扫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严格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好公厕运行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全面推进环卫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6 个重 点城市按既定方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积 极有序推进厨余垃圾等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如期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目标任 务;扎实推进在建新建项目复工开工,进一步摸排本地区各类环卫设施存在的短 板,有针对性加快各类环卫设施建设,细化项目规模、开工时间等内容,配合有 关部门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及早复工、开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经验,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快建筑垃圾填埋 消纳设施建设、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持 续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宣传机制,全面展示环卫人风采,开展正面宣传。 同时深入分析疫情对环卫行业的影响,明确相关文件、标准规范、操作指南、技 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环卫工作的建议。
03
工信部将优化提升 IPv6 网络接入能力
工信部日前发文部署开展 2020 年 IPv6 端到端贯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特别 提出要优化提升 IPv6 网络接入能力,全面扩大数据中心 IPv6 覆盖范围,到 2020 年底 IPv6 活跃连接数达到 11.5 亿。
IPv6 能够提供充足的网络地址和广阔的创新空间,是互联网演进升级的必 然趋势、技术产业创新的重大机遇和网络安全能力强化的迫切需要。
工信部提出,将通过优化提升 IPv6 网络接入能力、加快提升内容分发网络 IPv6 应用加速能力、大幅提升云服务平台 IPv6 业务承载能力、全面扩大数据中 心 IPv6 覆盖范围、着力提升终端设备 IPv6 支持能力、稳步提升行业网站及互联 网应用 IPv6 浓度、着力强化 IPv6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等七个方面加大 IPv6 推进 力度。
信部将组织成立 IPv6 规模部署专项协同推进工作组,制定可量化、可考核 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任务台账,保障 IPv6 升级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到 2020 年底,移动网络 IPv6 流量占比达到 10%以上。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 91 号公告,明确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 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 91 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 台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办法》对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 备退税备案、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研发机构 如何进行退税申报、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违法违规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 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方 案目标为,坚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 与应用为支撑,以提升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能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为目标,集 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 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助推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 实现复工复产,增添发展后劲,提高发展质量。
重点任务包括,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疫情防控。推广“行程卡”“健康码”等 新应用,实现人员流动信息实时监测与共享,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加快 企业员工返岗。运用医疗物资保障、疫情预警、库存及物流配送、资源调配等小 程序、工具包,科学精准防控疫情,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利用数字化工具尽快恢复生产运营。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线上办公、财务管理、 智能通讯、远程协作、视频会议、协同开发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尽快恢复生产管 理,实现运营管理数字化,鼓励数字化服务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企业减免使 用费。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打造智能办公平台,推出虚拟云桌面、超高清视频、全 息投影视频等解决方案,满足虚拟团队管理、敏感数据防控等远程办公场景升级 新需求。
助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 云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帮助中小企业从云 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 销等业务系统云化需求。加快“云+智能”融合,帮助中小企业从云上获取更多 的生产性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向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接口、数据、 计算能力等数字化资源,提升中小企业二次开发能力。
二、江苏省内法规政策文件
01
我省出台 15 条措施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法律服务
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为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通知》,部署 5 个方面 15 条措施,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 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通知》提出,重点围绕企业在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法 律风险,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各地要积极为合同 履约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合同履约问题,做到“一企一 策”“一案一策”,引导公证机构依法提供不可抗力事项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 引导企业通过仲裁调解高效解决合同纠纷;积极为企业债务风险化解提供专业法 律服务,组织开展企业债务风险大排查,走访调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 组织专家律师“会诊”普遍性、倾向性法律风险,开展高债务风险企业专项法治 体检,开展小贷公司、P2P 平台等企业的专项法治体检;积极为劳资关系纠纷提 供专业法律服务,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 等法律援助事项,将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破产企 业、关停并转企业等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积极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纠 纷化解手段综合、功能整合机制,加强与信访部门沟通协作,发挥派驻法院值班 律师作用;积极增加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活动,深入社 区、村组、企业等,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最新通告:所有入境人员采取集中医学 观察 14 天措施
3 月 2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通告,根据境外疫情发展形势, 结合我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实际,我省自 3 月 23 日起对所有入境人员采取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措施(条件不允许的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03
南京市旅游游园年卡延期使用
3 月 23 日,南京市电子游园年卡管理中心、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南京市旅游游园年卡延期使用的通告》和《关于对持有南京市旅游游园年卡的医务工作者延期使用的通告》。
根据上述《通告》,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年卡用户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3 月 23 日期间无法正常使用,为切实保障广大年卡用户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受影响的年卡用户延期使用 90 天。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对已持有年卡的医务工作者推出 2020 年“年卡有效期免费延期使用 365 天”的优惠 措施,以实际行动,感恩医务工作者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冲锋在前、守护生命 的无私大爱。
04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苏州市疫情防控第 15 号通告)
《通告》明确:
(1)我市设在各空港口岸的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目的地为苏州, 且有境外行程史的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从全国所有口岸入境不满 14 天的境 外来苏人员抵苏前必须与属地社区联系、报备,抵苏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或社 区报到。
(2)从境外来苏人员除个人主动如实报告外,各类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 居民小区及时有效排摸出入境人员,掌握全面信息,如有新入境人员,必须第一 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告。
(3)自即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有境外来苏人员实施 14 天集中医学 观察,并实施 100%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力维护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最大程度 防范境外输入风险。
(4)所有从境外来苏人员,必须主动申领“苏城码”,如实申报健康信息 和行程史。凡有隐瞒境外行程史、不如实申报健康信息、不配合接受医学观察、 影响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05
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通告》明确,即日起,所有入境(包括港澳台地区)来常人员,均应在集 中观察点进行 14 天医学观察,费用自理。不再受理有单独住所且住所内没有其 他同住人员的居家观察申请。
《通告》要求,全体市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境外有亲属亲友、本单位职 工等需回常的,或者境外人员自行来常的,须提前 48 小时主动将相关信息(包 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和地区、途经国家和地区、入常时间、所乘交通工 具及班次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入住地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村)、 公安机关核对梳理相关信息后及时反馈辖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抵常后主动到居 住地集中观察点实施 14 天医学观察。所有入境来常人员按照“应采尽采”原则进行核酸检测。入境时已进行核酸检测的,在隔离期满前一天再进行 1 次核酸检 测。
《通告》要求,各辖市区集中观察点要进一步扩容提标,在符合防疫要求的 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入境来常人员差异化的需求。对已实行居家观察的入境来常 人员要严格落实“四包一”措施和人文关怀。社区(村)要全面摸排新近入境人 员信息,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属地派出所提供新近 入境人员线索。支持公安机关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06
南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从 2020 年 3 月 23 日 24 时起,所有境外抵通人员,一律实 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属地政府按集中医学观察实施规范提供健康监测和管理 服务,观察期为自抵通之日起 14 天。已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未满 14 天的境外 抵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定,严禁外出,并做好自我隔离和健康监测。属地政府将严格规范管理,并对居家隔离场所开展全面评估排查,对不符合独立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或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一律转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通告》要求,所有境外抵通人员,在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当日和解除观察前 一日接受核酸检测,核酸阳性者和出现异常健康症状者,一律转送定点医疗机构 隔离治疗。核酸阴性者,医学观察期满后可解除观察。入境抵通后尚未做过新冠 病毒核酸检测的,均须配合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所有境外抵通人 员一律须在抵达属地当日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到,如实报告旅居史和 健康状况,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严禁私自进入居住小区或自行住宿;对 隐瞒境外旅居史或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社区健康服务管理的,将予以失 信惩戒并依法追究责任。
07
镇江市关于加强境外入镇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13 号)
《通告》明确,即日起,所有入境(包括港澳台地区)来镇人员,均应在集 中观察点进行 14 天医学观察,期间食宿费用自理;对 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14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观察的, 经严格评估后,可以进行居家观察。不再受理有单独住所且住所内没有其他同住 人员的居家观察申请。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人员应在入境前向入住地涉外联防联 控指挥部提出申请,入境前未申请居家观察或申请暂未得到评估同意的,先转送 至集中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经评估认定进行居家观察的,14 天观察时间合并 计算。由入境口岸自行来镇的,完成入境手续后立即向入住地公安机关报告,由 市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统一安排集中医学观察。
《通告》要求,全体市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境外有亲友、职工等需回镇 的,或者境外人员自行来镇的,须提前 48 小时主动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联 系方式、所在国家和地区、途经国家和地区、入镇时间、所乘交通工具及班次等) 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备或向入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所有入境来镇人员按照 “应采尽采”原则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入境时已进行核酸检测的,在隔离期满前 一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已居家医学观察的入境来镇人员,严格落实关爱服 务措施,体现人文关怀。村(社区)要全面摸排新近入境人员信息,鼓励居民主 动向村(社区)、属地派出所提供新近入境人员线索。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 信息、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江苏省外法规政策文件
01
湖北发布通告,4 月 8 日起武汉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北省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响应机制等有关规定,经中央批准,3 月 24 日,湖北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就解除离鄂通道管控和武汉市复工复产 安排等事项发布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1)从 3 月 25 日零时起,武汉市以外地区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 外交通,离鄂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
(2)武汉市继续实施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从 3 月 25 日零时起, 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对持有湖北健康码“绿码”的外出务 工人员,经核酸检测合格后,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确 保安全有序返岗。从 4 月 8 日零时起,武汉市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有序 恢复对外交通,离汉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
(3)外省来鄂来汉人员凭外省健康码或湖北健康码“绿码”,在全省范围 内安全有序流动,不需另行提供健康证明(确实无法申领健康码的除外)、流动 证明、流入地申请审批表或接收证明、车辆通行证等。出省人员应提前了解并遵 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4)武汉市根据疫情风险等级评估情况,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动 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
(5)省内大专院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等继续延期开 学。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
(6)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 严防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疫情反弹风险,妥善应对输入性风险。要统筹做好 滞留在汉在鄂人员返程等工作,细化工作安排,确保安全有序流动。要积极有序 推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力争全省经济 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南京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3 月 22 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