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事件“群众在场”当成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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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01:16

    近日,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环保部2012年统计数字显示,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一点共性:信息公开不到位、公众参与度很低。特别是公众参与这块,希望能借此减少矛盾冲突,增益理解共识。那么该如何保障公众参与使之成为环保工作的新常态?

推进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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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百姓当是最大受害者 怎成“局外人”?

地方污染严重,环保部“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督办,不仅权威而且还能让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化解于无形。过去10年,环保部约谈企业、直接“督企”;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出台后,环保部的约谈,由“督企”转向“督政”,而约谈的内容也由特定的企业和污染事件转向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这种转变,无疑更有利于厘清监管责任主体,倒逼地方政府勇于担当,主动有为,并下狠心治理污染。

环保部约谈制,应找准了整治地方污染的“命门”。地方领导政绩好坏、能否升迁,往往取决于GDP高低和财政收入的多寡,而不是青山绿水和蓝天白云。所以,过去一些污染企业的违规上马,污染物排放的肆无忌惮,在整治中屡屡屹立不倒、排污不止,主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假打明保”。

但是,企业污染或地方污染严重,百姓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却是“约谈”的局外者,难道他们不应该有权知晓约谈的内容是什么吗?

监督若想有效、给力,百姓就必须有知情权,然后才能在对比“纪要”和现状差距中,让监管有的放矢。更重要的是,环保部不仅要听地方政府怎么说,也要倾听百姓的声音,这样获得的信息才会全面和中肯。而且百姓还能监督地方政府官员,防止他们拿假象糊弄、欺骗环保部。 【详细】

如何解决百姓“局外人”现状?

当推进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解决方案1:明确公众参与不是形式上的代表或利益团体参与,而是市民的普遍参与。比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开设讲座,讲解公众参与的过程,通过了解真实的参与,降低公众不切实际的期望;对公众进行参与意识的培养,充分采纳公众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通过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详细】

解决方案2:允许更多公民进入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就可以使行政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除了要知晓公众偏好之外,行政决策时还需要了解政策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在具体情境中什么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论证追求这种公共利益的可行性。尤其是在该行政决策涉及到大量利益冲突时,采取公众参与程序,有助于查明相关利益的分布,并在此基础上识别明晰公共利益。【详细】

解决方案3:专家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范围。公众参与环保最大的困难是专业背景。一般老百姓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性知识,所以环保、法律、医疗等领域专业人士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专业人士还可以作为辅助,帮助公众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另外,环保部门不断普及环保知识也非常必要,理性的公众参与要求公众能充分地掌握环保知识,所以这方面需要和公众参与相配套。【详细】

 

如何从法律角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

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意见制定就是为了落实新环保法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

所谓公众参与,主要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参与和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本质上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公众对环境保护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在当今国际社会,公众参与早已成为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一个人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环境保护归根到底是人民的事业,是公众的事业,是我们大家自己的事业。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是一项惠及全民,也需要全民总动员的公益事业。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也离不开公众参与。

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

环保公众参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环境保护事业必须强调扩大公众参与。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依据,需要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确认和保障。尽管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有原则性规定,但相关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属于部颁规章,法律层级和效力偏低,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对公众参与有所涉及,但法律位阶都不高,也不系统、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弱。为此,有必要由国务院专门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环保公众参与亟待入法,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要由共识成为行动,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详细】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开立法程序以保障公众参与?

为稳步推进民主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开立法程序:

一、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通过立法规定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法,使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进一步公开立法信息,提高公众对立法的知情度。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公开立法信息的内容要全面,不仅公开法律草案,还应尽可能地公开草案的说明、草案的主要问题以及各方面对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等。

三、建立公众意见的反馈制度。对于通过各种方式征求来的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分门别类整理加工,根据公众参与方式的不同,将对这些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给予适当回复。在参与活动结束后,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对各种意见的采纳与不予采纳的情况及其理由,向社会公布。【详细】

 

重大环境事件 “群众在场”当成新常态

让公民在重大环境事件上的“在场感”从口号兑现为权利

2015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糖、是杀手锏”。这话对应到新法实施中去,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譬如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参与办法”让公民在重大环境事件上的“在场感”,从务虚的口号兑现为扎实的权利。一则,它有益于脱敏环境公共事件,减少矛盾冲突,增益理解共识。若污染或破坏已经发生,在这个自媒体时代,“马赛克”是遮蔽不了真相的。相反,遮遮掩掩的姿态,反而容易把自己弄成最大只的撅屁股鸵鸟,欲盖弥彰。二则,有助于解决环境领域的“邻避困境”,给不稳定的博弈提供稳定的、低风险的平台。

公共参与是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严格说来,这也不是什么新鲜的立法理念。早在去年5月下旬,环保部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而我国首部涉及环境公众参与治理的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03年就已正式实施。眼下来看,也不能指望有了“办法”就万事无忧。事实上,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规定,但公开状况仍不尽人意,信息平台不足、监督机制不全,这都不是一项制度设计就能解决的系统之弊。

虽则万事开头难,但好在环保作为已有了破釜沉舟之势。既然环境问题无小事,重大环境事件让“群众在场”,当成为中国环保工作的新常态。 【详细】

 

    环境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环境受到污染,百姓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让百姓参与环保的行政决策是势在必行。从国家层面来讲,环保公众参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有必要由国家专门出台行政法规保障公众参与。总之公民在重大环境事件上的“在场感”不能仅仅是口号,更要兑现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