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9 08:31

  话题:关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嘉宾: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史秋琴

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刘伟东

  时间: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12:45—14:00

  [聊天实录]

  [嘉宾史秋琴]开场白:各位朋友中午好,很高兴能够参加人大网议日的活动,有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是对我的一次学习和交流的好机会,愿我们交流愉快。

  [嘉宾刘伟东]开场白:各位朋友:很高兴参加人大网议日,就妇女保障问题做一些沟通。

  [网友黄海宝]问:上海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作了修改,请问主要改了哪些内容?

  [嘉宾刘伟东]答:修改的内容很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关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做好本市妇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的内容;二是结合工作实践,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职责作了细化;三是在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增加了保障女性就学的规定;四是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增加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进行妇科病和乳腺病筛查和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等规定;五是在保障妇女财产权益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相关经济利益的规定;六是在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方面,增加了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七是在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增加了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并根据各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对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作了规定。

  [网友责任、公仆]问:我81岁老年妇女,于2006年6月27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办公室提出申请信访复核,多次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办公室电话查询,只是答复我在处理之中。十个月将过去,我也没接到延期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吗请告诉我。

  [嘉宾史秋琴]答:你提的情况需要核查的问题不知道是一个什么情况,应该说政府信访办收到你的申请信访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你答复,信访条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十个月过去没有得到处理的结果,那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对你申请复核的情况在调查核实之中,还有就是可能对你的事情没有引起重视,搁置一边,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就应该向他们延期告知书上耐心等待,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你应该向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这种情况,以求得事件的尽快解决。

  [网友声张正义]问:对有关(处理)部门上下推诿、敷衍塞责、上下串通、面对错误做法坚决不纠、枉法侵害劳动者,人大如何监督?

  [嘉宾史秋琴]答: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是属实的话,可以将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人大,由人大给予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处理。

  [网友光影]问:女职工在单位能享受哪些权利用人合同中是否能明确

  [嘉宾刘伟东]答:1、女职工在单位主要是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包括:(1)各单位在招工、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2)各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各单位应当严格考核制度,不得以年龄和性别的原因裁减女职工。裁减女职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女职工退休年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3)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并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5)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6)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7)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妇女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生育提供帮助。2、女职工享受的这些权利,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侵害和剥夺。职工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上事项。

  [网友海量]问: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等问题?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有什么具体措施是切实保护劳动者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的吗?

  [嘉宾史秋琴]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一旦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该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应该相信仲裁机构和司法部门会作出公正的裁判,如果你发现仲裁不公可以有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那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如果你对一审打官司裁判不服,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上述裁判终审判决还认为不公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我们现在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想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判。当然如果你对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还是不满意的话,只要有事实和依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刑民检查处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大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监督,纠正枉法裁判。

  [网友风之影]问:听说最近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如果单位没有做到,妇女职工该怎么办?

  [嘉宾刘伟东]答: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源于政府规章《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上海已实行多年。据不完全统计,本市相当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基本做到至少两年一次妇科检查,有的还增加了检查次数、提高了检查标准。但是,也有少数困难企业和非公企业由于对女性健康认识不足及企业经济效益差等原因,使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得不到完全落实。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这样规定已经明确了各单位的法定义务,本市的单位都应当贯彻执行。如果单位没有做到,妇女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网友瞿韧]问:1,初审上诉,要预付所有案件受理费,否则在七天内撤诉,是不是有有理没钱别进来的问题?2,上诉后改判,应退部分上诉费,上缴部分却要向其他人追回,是否合理?

  [嘉宾史秋琴]答:打官司要交费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因为国家在审理案件当中也是有一定成本的,但是对确实生活困难的法律也有规定可以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但是它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生活困难有其界定标准,对于缓交的,等案件审结后,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应该要更严格一点,这些都是要当事人提出的,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才能予以缓交或免交。如果你是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我想你自己可以写一个书面的缓交或免交的申请,附上一定的生活困难的材料,向法院提出,我想法院也是会酌情考虑的,总的来说我们法院的大门还是向老百姓敞开的,不会有理无钱进不去。

  [网友春雨如油]问:现在妇女地位应该说已经蛮高了,为什么还要专门立法保护?

  [嘉宾刘伟东]答:妇女地位的提高离不开立法保障。上海市历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都十分重视,1985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90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这些法规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后,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97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保障本市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妇女保障工作领域的扩展,以及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实施办法》中对相关的规定作出完善和补充。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突出了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并进一步完善了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网友真情回答]问:我是一位81岁老年妇女,因权益受到政府部门的侵害,日前向区纪委反映,转到龙华街道纪委处理,一个多月过去,问街道纪委,说处理结果反馈到区纪委去了。不给我答复了,这做法,违反了《信访条例》吗!,符合法律依据吗?如何应对?请人大代表解答。

  [嘉宾史秋琴]答:对于你这个事情建议你还是到区纪委去反映,让区纪委督促接到纪委按信访条例规定给予及时解决,因为你光追问区纪委的话,上级纪委也不知道实际情况,以为是按期答复。如果你到区纪委反映后,可以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督查,便于问题的极早解决。

  [网友流水]问:妇女遇到维权方面的问题,到哪里去反映是妇联吗?

  [嘉宾刘伟东]答:属于妇女维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到各级妇联去反映。也可以直接拨打12338维权热线电话。

  [嘉宾刘伟东]答:婚姻法中对未婚同居的情况没有规定,只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了规定。

  [网友袁敏]问:刘伟东:您是人大法制委立法处处长,我是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女职工,由于遭到单位严重违法侵权,本人依法持市人事仲裁的决定书,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法院依法立了案,收了诉讼费,并开庭3小时,却不判决,不处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错不纠,使得本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司法不公正,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公正,人民法院的这种行为,与当今法制社会格格不入。请问: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一个女性劳动者,还能靠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嘉宾刘伟东]答:谢谢你的提问。对于你所提的问题,我谈点建议,一是你谈到两级人民法院,一个案件若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作出的是终审判决,你若对终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是反映案件处理方面的问题时,应当主要反映案件处理过程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当之处。

  [网友黄海宝]问:上海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事实办法作了修改,请问主要改了哪些内容?

  [嘉宾史秋琴]答:这一次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应该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首先讲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写进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将更有利地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第二,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四大职能给予了细化,分解成六个方面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妇儿工委主管本办法的实施,确立了妇儿工委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第三,在六大权益方面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予以了切合实际的有所超前的做了一些规定,比如:第二十条当中讲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二十三条对妇女在四期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对那些没有主管单位的退休女职工和生活困难的妇女,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一次筛查,同时也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筛查费用的资助。这些都是从保障妇女的特殊权益作了一个明确的规定。第四,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力方面,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性骚扰的五种行为方式,受害妇女一旦受到性骚扰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同时这一规定的意义还在于向社会昭示对妇女的性保护是有法律的规定的,一旦触犯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将反家庭暴力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应当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我讲的只是一个主要增加的内容,可能办法公布以后还可以仔细地学习和领会,它一共有九章四十七条,谢谢你关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网友秋天的树]问: 请问史秋琴代表,上海有没有妇女发展规划我想应该有的,但为什么我们不知道?

  [嘉宾史秋琴]答:上海妇女发展规划从九五、十五开始到现在已是十一五规划,上海每五年都有以个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现在正在实施的是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这是上海十一五整体发展规划当中两个子规划,也是我们妇女和儿童发展的一个纲领性规划,在这个规划当中有今后五年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支撑目标的具体措施,如果方便的话或许在政府网站上可以查到。而且这个规划在市政府通过审批后曾经也见过报,可能你没留意而已。

  [嘉宾刘伟东]答: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了规定。有些情况属于法律调整,有些属于道德约束。

  [网友明天]问:上海市对领养小孩有什么规定,到哪里去领?

  [嘉宾史秋琴]答:我们国家有一个《收养法》,收养法的第四条有一个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到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也就是说生父母一方同意是不可以送养的,一旦送养也是无效的。同样的,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如一方不同意收养也是无效的。现在的收养由民政部门管辖,如您想收养的话具体可以到民政的有关部门区咨询,进一步了解有关的手续。

  [网友丁香花]问:妇保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有什么规定?

  [嘉宾刘伟东]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4、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5、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网友Kitty]问:妇女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

  [嘉宾史秋琴]答:妇女遭受性骚扰一般是在职场或公共场合比较多,在职场上一般是上司对下属的一种侮辱或者侵犯,对于这种情况作为本人来讲,一个是明确的拒绝,如拒绝不成,那只有通过向组织反映通过对其进行教育帮助,最好的办法建议回避离开,当然这也涉及到一个职业生涯的问题,就看你自己怎么下决心处理这个事情;如果是在公共场合,那就回避拒绝,对过分的行为应报警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漫漫长夜]问: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嘉宾刘伟东]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网友丁香花]问: 妇保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有什么规定?

  [嘉宾史秋琴]答:不知道你问的是离婚中的什么权益需要特别保护的,一般来讲婚姻法规定在离婚当中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在离婚诉讼的提起还是财产的分割一级子女抚养方面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力,除非一方有过错,对过错方可以适当少分财产,如果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则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那就是一方有重婚、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如果离婚时女方经济确实困难的,那男方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这些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你可以看一下婚姻法,以便你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Kitty]问:妇女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

  [嘉宾刘伟东]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第四十六条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网友袁敏]问:我是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职工,因单位严重违法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法持人事仲裁决定书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法院立了案,收了诉讼费,并开了庭,却不判决,不处理。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不予纠正。对人民法院如此有法不依,违法司法的行为,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司法不公正,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公正。作为普通劳动者还能靠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嘉宾史秋琴]答:徐汇法院立了案,开了庭,不管是支持你还是不支持你,都应该给你一个裁判文书,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你可以向一中院上诉,一审法院没有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是无法立案的,更谈不上纠正了。

  [网友袁敏]问:我是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职工,因单位严重违法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法持人事仲裁决定书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法院立了案,收了诉讼费,并开了庭,却不判决,不处理。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不予纠正。对人民法院如此有法不依,违法司法的行为,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司法不公正,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公正。作为普通劳动者还能靠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嘉宾史秋琴]答:徐汇法院立了案,开了庭,不管是支持你还是不支持你,都应该给你一个裁判文书,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你可以向一中院上诉,一审法院没有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是无法立案的,更谈不上纠正了。

  [网友祥云]问:``妇女怀孕后单位想辞人,说是效益不好,养不起,我该怎么办?

  [嘉宾史秋琴]答:单位如果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和哺乳期是不能辞退的,如果单位辞退你,你可以到仲裁部门去仲裁,当然最好你事先和单位沟通,把上海劳动条例有关规定向你们单位的负责人好好宣传宣传。

  [网友Lizzie]问: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

  [嘉宾刘伟东]答: 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1、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的自由。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男方不得侵害和限制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女方。2、妇女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方依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4、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侵害人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各级妇联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侵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的受侵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6、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7、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8、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尚有其他子女的;男方有严重品行问题,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有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情形的。9、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网友Ehle]问:近年来,常有媒体报道说“三高”女性找不到对象、中山公园万人相亲场面火爆甚至父母代替子女相亲等,说明适婚女性婚恋遇到不小的困难。请问史主任,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嘉宾史秋琴]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一、由于党和政府的关怀,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力,提高了女性的文化层次,也就是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也提升了发展的空间,二、现在的女性大多数都很珍惜社会或者政府给予搭建的职业舞台,都想成就一番事业,所以对自己个人的婚姻问题忽视了或者说没有摆到重要的位置;三、由于女性的能力和学历的提升,相对择偶对象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很少有女性愿意选择比自己学历能力逊色的男性,这也是造成三高女性找不到对象的一个原因吧,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社会和家庭都应该引起关注,特别是女性本人要准确定位,同时也不要错过恋爱的最佳时期,完美的人生应该是家庭和事业皆有。这只是个人之见,你同意我的看法吗?

  [网友小丫头]问:这次上海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了市民的意见,不知老百姓提了些什么意见,立法时采纳了吗?

  [嘉宾刘伟东]答: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也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立法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程度,对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多次采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人民群众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一方面是集思广益,使法规的内容更贴近实际,更科学可行,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把立法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充分、广泛的讨论,使人们了解立法的意图,为法规通过后的实施打下一个坚实的民意基础。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一审后,法工委按常委会要求将决定草案全文在解放日报、东方网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广大市民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了对草案的看法、意见。主要意见与建议涵盖了妇女依法享有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各个方面。在常委会修改、审议决定草案时,常委们对此进行了充分讨论,采纳了符合上海实际情况,有助于保障本市妇女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比如,退休妇女的妇科病筛查不宜由原单位组织,就是被采纳的意见之一。

  [网友财产]问:现在有些人结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各归各的,这样的话如果男将来离婚,且男方是过错方,女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嘉宾史秋琴]答: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为共同财产,如果有些人在婚前就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他们是自愿的,那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当然在签订这些约定之前,双方都应该把问题想清楚,想明白,否则就会象你所讲的难以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因为约定一旦签就,那它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你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负有责任。

  [网友wangwang]问:为什么我因为家庭暴力报了110,受理警察居然说这是家务事,男人在外寻花问柳是正常的,作为一个弱女子,我应该怎么办?

  [嘉宾史秋琴]答: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在妇保办法修改的调研过程当中也听到过类似的问题,所以我们在修改后的妇保办法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相信办法出台以后将会进一步规范110接警和出警的工作,有力地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切实保障我们妇女的人身权力。

  [嘉宾史秋琴]结束语:由于时间关系很抱歉有些问题不能给予一一交流和答复,欢迎大家关心人大网页,经常到网上来和我们进行交流,谢谢大家!

  [嘉宾刘伟东]结束语:各位朋友:因时间关系,很遗憾不能回答你们所有的问题。仅就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问题与你们沟通,希望你们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也关注上海的地方立法,在以后立法征求意见时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