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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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9 10:51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载了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和期待,民法典的颁布也宣告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

今天,

我们邀请到

民一庭陈永华法官

来谈谈对民法典

特别是人格权编的看法。

陈永华

陈永华,一级法官,思明法院高素质领军型法官。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

不仅在体系上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

更标志着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

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

开启权利保护新篇章

过去我国没有单行的人格权法,民法总则只用三个条文列举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15种人格权,相应的权利内涵及适用都并不详细。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崛起,传统以财产法为主导的民法体系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司法需求。在此背景下,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 “打造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的决心,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2

彰显人文关怀

人格权独立成编,用51个条文对民事主体人格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体现了人的内涵多样性。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符合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更是对人的法律地位的巨大擢升。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党“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的重要体现。

3

体现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性

就人格权保护而言,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但逻辑上,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而人格权法是权利法,权利必须走在救济之前。因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解决了合同编中人格权利用及侵权责任编中人格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弥补了制度上的疏失,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科学性的具体体现。

人格权编不仅在立法体系上创新,

而且在内容上全新条款近30条,

应该说创新度非常之高。

涉及诸多亮点:

一、拓宽身体权利内涵

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了遗体捐献相关内容以及为人体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动设定严格界限等,上述新增内容是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医学科研活动需要的背景下,法律在鼓励医学研究与可能带来的生命健康安全及伦理道德风险中寻求平衡的体现。

二、回应信息时代隐私权的保护需求

当下处于互联网时代,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声音等新型人格权益也亟需保护。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都能够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三、落实男女平等保护法律原则

如何保护民事主体,尤其是女性在社会场所遭遇的“性骚扰”,是各国法律制度上的一个难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及预防,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四、动态界定责任构成

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预先规定、秉持“全有全无”原则,强调所有要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构成责任。这种静态固定的认定标准,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削足适履”。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该条标志着对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责任认定,将不再根据传统的构成要件论,改为适用侵权法学说中的动态系统论,就是在个案中综合考量各要件因素的具体作用。

五、无缝衔接人格权违约与侵权请求权

在既往的法律规定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违约责任中得到支持。导致实践中很少有原告选择该请求权。但在法理上,如果行为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损害,因此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没有障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文的规定弥补了合同编上的问题,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

人格权编不仅确立了完善的人格权保障体系,也确立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统一人格权纠纷裁判依据,能够最大限度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为法官正确解决人格权纠纷提供基本准则与基本裁判规则。此次人格权立法上的鲜明态度及创新力度,给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只有在充分理解人格权编每个条文涵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结合司法经验,作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裁判,使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口号上,更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原标题:《基层法官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