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联合建议
用法律为青年创业护航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青年的创造活力、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最为突出,是投身创业实践的主体力量。目前来看,青年创业的限制性条件已经基本消除,但支持性、保障性制度仍不完善。比如,现阶段促进青年创业主要依靠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强制力弱、执行弹性大,实际效用低;《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不够明确、具体;创业扶持政策不够系统,影响了青年创业的成效。
为更好地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建议制定《青年创业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促进青年创业的一系列鼓励、支持、保障性措施,明确就业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在促进青年创业方面的职责,使现有的各类支持保障措施相互衔接,形成完整体系,实现促进创业政策的系统化、规范化。
(本报记者 胡妍妍 时圣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蒋定之代表
依法履职是法定义务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新常态下做好经济工作,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依法行政要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
一方面,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解决好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杜绝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铺摊子、上项目推动发展。
另一方面,较之乱作为,不作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其危害不可小看。现在,很多干部对于不该做的事确实不敢做了,但应该做的事也不去做了;规矩意识增强了、但进取意识差了;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也不办事了。不作为既是作风问题,也是依法行政的问题。“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推卸法定责任,这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履行职责不仅是一种工作导向和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同法无授权的乱作为一样,本质上都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报记者 顾仲阳 王伟健)
山东省政协主席刘伟委员
用法治思维提高参政水平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为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赋予新的更高要求、提供了广阔空间。做好政协工作,一定要把讲政治作为最根本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不断强化纪律观念纪律约束纪律自觉,重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政协委员要依法行使全面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
调查研究要用法的思维去思考、解决问题,而不是凭经验去办事情。在法律的框架内,多做倾听民声、反映民情、汲取民智的工作,多做宣传法治政策、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工作,不断提高联系群众的能力,真正把履职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落到实处。在新形势下,政协委员更要守法、学法、用法,用法治观念来推动自己提高履职效能和参政水平,让政协多发出法治好声音,促进国家现代化治理走上更加规范的法治化轨道。
(本报记者 潘俊强)
武警部队原副政委崔景龙委员
确立学雷锋法定纪念日
自1963年3月5日毛主席“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发表以来,3月5日约定俗成地成了全社会学习雷锋活动的纪念日。1998年以来,3月3日召开全国政协、3月5日召开全国人大已成为惯例。在这个时段,媒体焦点和社会关注点都汇聚在两会上,学雷锋活动在社会广泛开展程度与舆论关注程度受到一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弱化倾向。
全社会正大力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建议从法律层面将3月5日确立为国家学雷锋活动法定纪念日。倡议两会代表带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雷锋活动,以上率下弘扬雷锋精神,传递正能量。把学习雷锋活动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在全国两会期间安排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等类似活动,为全社会树立鲜明导向。
(本报记者 倪光辉)
南开大学校长龚克代表
修订《标准化法》促创新
26年前颁布实施的《标准化法》已不适应我国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变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标准供给方式单一、难以支撑科技创新,标准交叉重复矛盾、导致产业规则混乱,标准整体水平不高、与产业发展失之同步等突出问题,不能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驱动的需要,亟须修订。
建议加快《标准化法》修订,按照“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法中明确实施国家标准战略、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定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建立国家层面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等内容。同时确立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建议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禁止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和进口”。国家对标准实施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质量诚信评价的依据。
(本报记者 靳 博)
山东临沂市委书记林峰海代表
依法行政释放市场活力
简政放权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转移、冻结、下放上下功夫。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一是优化行政流程。不仅要减少审批事项,还要优化行政流程,使每个行政环节的时间都缩短。二是抓好落实,要着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简政放权积极完善要素市场、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完善市场规则、建立诚信体系。三要突出重点。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在一些领域政府的权力并未起到应有作用,比如环保领域等,该减的时候要减,该放的时候要放,该加强的时候还要加强。
这两年,临沂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审核,“砍掉”近一半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市经信委等5部门实现了“零审批”。事实证明,只要把审批项目减下来,把权力削减下去,打破层层审批,突破公章围城,积极给市场主体松绑减压,就能激发这个地方的发展活力,营造投资兴业的浓厚氛围。
(本报记者 杜海涛 赵 兵)
上海市民宗委主任花蓓代表
依法公布部委权力清单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把建立省级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到位。政府有多少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法律法规授权的事项,必须通过公开透明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
建议同时公布国务院各部委的权力清单。这是一个上下联动、相互推进的进程:既下放取消调整一些审批事项,让下面接得住;同时也要让社会了解,到底哪一级政府有哪些权力,到底有哪些依法有据的行为,使各层级权力架构公开透明。这本身就是各级政府权力合理配置的动态过程,是一个整体体系。
(本报记者 姜泓冰 励 漪)
河北农业大学校长王志刚代表
加快制定山区生态保护法
山区是生态、资源的“高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人才的“低谷”,面临着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态的双重任务。但现在不少山区看重局部利益和眼前发展,更愿意抓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山区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现象非常普遍。
建议通过制定国家山区生态保护法,进行山区与平原、沿海地区的利益调节,推动山区走环境友好型超常规跨越式发展道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平原区以及城市作为山区良好生态环境的受益者,要反哺山区;相关部门要对山区进行的一切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山区生态状况、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进行评估,划分生态脆弱区,进行更好的保护。
(本报记者 杨 柳)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代表
立法保护长江资源环境
长江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协调下,长江流域协同治污刚刚起步,流域产业和城镇高速度发展、高强度发展仍然是主基调。随着建设长江经济带这一战略的推出,长江沿岸各省市竞相行动,正掀起一股产业转移和城镇化建设的热潮,投资规模以数万亿计。一些地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仍将很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密集布局在长江之畔。
为保护长江流域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研究制定《长江法》日显迫切,应尽快启动立法调研。长江流域应该建立综合性的协调机构,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以解决产业布局、航运发展、水电开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
(本报记者 姜泓冰)
东航集团党组书记马须伦代表
立法打击干扰民航安全
近年来,非法干扰民航安全行为逐年上升,空中打架、拦截飞机、私开安全门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民航飞行安全,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给航空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遏制这种现象,除加强旅客法律意识教育,民航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外,还必须通过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建议修改刑法,将“不听从机长安全指令”的行为作为犯罪;修改民用航空法,进一步明确机长、航空安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置非法干扰行为中的权力。通过细化民航行业相关规章中有关非法干扰民航安全行为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同时,建议在民航主管部门指导下,航空公司和机场尽快建立“旅客黑名单”相关制度。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励 漪)
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潘永兴代表
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显示,我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远低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儿童的比例。2013年,全国6至14岁残疾儿童入学率仅为70%多,这就意味着近三成残疾儿童未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应引起政府、教育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教育事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和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适时修订完善。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应结合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其中个别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可操作性,特别是把近年来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新经验、新作法吸收进去。应进一步依法强化残疾少年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普遍义务教育学校设特教班和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其全面融入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 本报记者 刘文波 成 慧)
律师秦希燕代表
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不能适应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不能满足水污染防治的实际要求。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让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工作也应当保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例如建议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目前,任意向地下排放污水、废水的现象仍十分严重。一旦污水、废水被注入地下,很难监控其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且难以治理。因此,建议将从法律层面防止地下水被污染必须杜绝污水、废水随意向地下排放的现象。
(本报记者 吴 丹)
黑龙江桦南县梨树乡和平村孙斌代表
农业生产环节要有法可依
推进依法治国,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立法和修法要给出准确的执法尺度,防止因执法尺度出现寻租空间。
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农业生产环节无法可依。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建议尽快出台粮食法、耕地质量保护法,制定完善的农业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法律。通过严格执法,促进农业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建立保护地力机制,防止生产投入品超标和地力下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致富。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加快实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
(本报记者 袁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