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切勿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离婚代价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9 15:26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更是社会公德对为人父母的要求。在面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双方不能不考虑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而将未成年人的抚养费不合理约定,使之无法施行。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小花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案情简介:

小花母亲沈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小花尚未娩出时,小花母亲与王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出生后无论男女都归女方抚养,男方不给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王某为了让孩子顺利出生,多次口头向小花母亲承诺,孩子出生后你全心全意照顾孩子不要外出工作,我每月支付你1500元抚养费。但在小花母亲娩出小花后。王某仅支付小花6个月抚养费,第7个月后小花母亲沈某多次催要,王某均不支付。此后王某再婚,自此从未看望过小花母女,更没有给过一分钱,并且小花母亲沈某因需单独照顾年幼的小花无法外出工作,加至小花体弱多病,生病需要治疗,微薄的积蓄无法支撑,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民法院经审理,最后以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之前欠小花抚养费合计3897元,并在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础上判决王某在小花未满18周岁前的每月一号支付小花抚养费500元而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普法小要点:

“尊老爱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案例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在小花母亲无稳定工作、无积蓄和需花大量时间照顾幼儿的情况下,该协议不仅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更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抚养人小花身心健康和后续成长也造成不利影响。总之,夫妻双方离婚切勿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这是被社会公德及法律所不容和不许的。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陇姐学法|切勿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离婚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