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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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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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中国弱势儿童群体保护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一 中国社会保护制度中的儿童 中国在对弱势儿童保护的问题上,国家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即父母死亡,国家才对儿童进行帮助。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几大方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都不覆盖儿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覆盖儿童,但儿童是包括在家庭当中的。在农村,“五保”制度只保护父母双亡并没有直系亲属的孤儿。这样的制度安排反映了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即儿童是父母和家庭的附属物,儿童保护是家庭的责任。国家只有在家庭(包括扩展家庭)完全失效的情况下才准备介入。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对孤残儿童予以法律保护。此外,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为了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政部先后出台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制性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和《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等规章和政策。 虽然儿童保护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但目前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尚不发达。佟丽华、Bao-Er在这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根据Bao-Er的工作,中国儿童保护法律的哲学基础在于,对儿童保护的承诺的基础不是儿童权利,而是儿童契约;其特点是承诺的交换,即要求儿童在未来对另一方履行一定的责任,以换取另一方在目前对他们提供安全和福利的保障。佟丽华以权利和义务的互相转化为主题,提出了同样的观点(佟丽华,2001,第58~65页)。 (二)《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儿童权利公约》确认了世界上每一个儿童都应平等地享有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1990年8月29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李道豫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中国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的基本人权的各项协议。 在同一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由于中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这一后续行动的国家,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该纲要规定到2000年实现中国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十大目标,这也是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和对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庄严承诺的有力措施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 但是,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仍然需要提高,儿童发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贫困尚未消除,仍有数百万儿童生活在贫困中;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人口的转移,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中的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存在侵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隐患。因此,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制定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新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中国的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建立的过程中。旧的法律、法规正在被修改,新的法律、法规在建立。儿童保护的很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解决。 (三)2006年的改革:儿童保护范围的扩大 民政部等15个部门于2006年4月13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这是新中国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第一个综合性福利制度安排,标志着中国的孤儿救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长期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