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问:为什么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答: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问: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问:妇女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答:我国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一)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
(二)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三)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四)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六)其他途径。
问: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吗?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无论何种用人单位,在其录用人员时,都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现代社会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反对性别歧视潮流的必然反映。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指出,下列作业是不允许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种或者劳动岗位: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问: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是因为: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便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问:为什么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的权利?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有获取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贯彻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一分配原则既是我国现行社会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女性劳动者在与男性劳动者完成同质同量的劳动时,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同样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体现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带薪休假、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还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等。
问:如何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发展权?
答: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发展权,主要是指妇女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权利。为妇女劳动者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这不仅是对其工作态度、基本素质、创造能力和劳动成果的充分肯定,而且也为妇女劳动者更好地发挥能力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问:什么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根据该规定,结合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法律规定: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和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等禁忌性劳动;
(四)在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五)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90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七)对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问: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女职工结婚;
(二)女职工怀孕;
(三)女职工休产假;
(四)女职工哺乳婴儿;
(五)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
答: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问:为什么强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问: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这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重要内容。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三)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问:在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方面增加了什么内容?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38条增加了“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的规定。这一规定为保障病、残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权提供了法律保证,使人们公平地享受到社会资源,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有序、全面协调发展的方面看,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为什么要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
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对性骚扰的规定,是解决当前妇女权益突出问题的客观要求,表明了国家坚决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正态度,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那些性骚扰实施者有很强的法律震慑作用,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问: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她普法丨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