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库伦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0 06:52

广大居民朋友:

为加强文物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库伦旗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库伦三大寺、吉祥天女神庙、格尔林寿因寺、库伦旗博物馆控制地带范围在100米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保护单位。

三、请广大居民朋友、游客、有关单位及周边商户及时劝阻、制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四、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75-4712053

特此通告

库伦旗文物保护中心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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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禁止在库伦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