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吴政通〔2024〕1号
为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调整后的吴兴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通告如下:
城区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含南太湖新区部分区域)
东至:鹏飞路;
南至:306省道—104国道—湖浔大道—三环东路—长湖申航道;
西至:长兴界(宣杭铁路段)—吕山港(八三航道)—宣杭铁路线;
北至:长兴界—太湖南岸—三环东路—申苏浙皖高速;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附图)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吴兴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示意图

其他禁放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时销售、燃放时段
上述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实行限时销售、燃放。
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次年正月十五;
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当天至次年正月十五。
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17816351096、2552211。
本通告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的通告》(吴政通﹝2018﹞1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后续将会发布,请广大市民关注并至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按规定安全、文明燃放。愿我们携手共度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新春佳节!
编辑:张悦
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爱上吴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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