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临颍公布烟花燃放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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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0 13:22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舞阳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二十三)16时至24时;

(二)2月9日(除夕)16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6时至24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6时至24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6时至24时。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禁放区域:南环路以北、贾湖大道以南、青岛路以西、西环路以东。

(二)化工园区禁放区域:南环路以北、人民路以南、深圳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海南路南段以东。

三、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主城区外除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在燃放时间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部队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

(二)车站、港口、码头、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景区、绿地、树林、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环境监测点周边区域内。

四、禁止燃放种类

(一)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专业燃放类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双响炮及旋转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不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三无”产品。

(五)全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五、燃放安全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看护,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全县公共安全。举报电话:12345,110。

七、烟花爆竹经营点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漯政〔2019〕17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1日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二十三)16时至24时;

(二)2月9日(除夕)16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7时至24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7时至24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4时。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为:县主城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京广铁路以东,北环路以南)。

(二)县城主城区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部队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

2.车站、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公园、景区、绿地、树林、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环境监测点周边区域内。

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外,在规定燃放时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禁止燃放种类

(一)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双响炮及旋转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不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三无”产品;

(五)全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燃放安全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看护,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全县公共安全。举报电话:8512345,110。

禁止燃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点,由县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颍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