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丨《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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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8 10:09

4月1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高成勇、市林业局副局长张云葆解读《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相关情况和贯彻落实计划,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林业局起草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8年228提请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3日,李宽端市长签署了第9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7月1日起施行。

高成勇主任介绍,我市自获得立法权以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高质量地出台了一批富有成效的地方立法项目,为破解经济社会难题、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效发挥了地方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我市立法工作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和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在全省政府立法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两个规章,广泛参考福建、江苏、安徽、河北以及济南、青岛、郑州等地的立法经验。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办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又进一步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智库成员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0余份,180余条。二是深入座谈论证。先后组织业务专家、法律专家等社会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5次,共有120余人次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20余条。三是充分调研学习。赴青州、昌邑、安丘等地调研,到济南、济宁考察学习,共收到有效制度设计建议28条,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3项。四是积极协调会签。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议,查依据、摆事实,依法厘清了部门职责,确保了会签工作顺利完成。在此基础上,又向市政府相关领导和省政府法制办作了专题汇报。2017年12月份,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发布后,根据两个文件再次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共历时8个月,先后修改13次。

《办法》主要的制度创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我市湿地保护涉及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十余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难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针对这个问题,《办法》通过确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管护责任单位、保护利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牵头、水利、海渔、城管三部门分头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管理体制,细化了职责分工、压实了部门责任。二是补齐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短板。我市湿地保护存在监督弱、管理松、执法难的问题,监督管理的手段、方式、措施不具体,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执法缺乏依据。针对这些问题,《办法》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普查制度、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明确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来加强湿地日常管理。在立法权限内创设了罚款的处罚,强化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责任。三是完善了湿地分级保护体系。我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不健全,省级以下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尚未建立,缺乏认定的标准、条件、程序、保护措施,认定工作难以开展。针对这个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前瞻性的规定了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起了省级以下各级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合理的划分了管理事权,完善了我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四是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我市一部分湿地没有管护责任单位,出现了管理真空,有管护单位的由于没有明确具体职责,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作用难以发挥。针对这个问题,《办法》要求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从湿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规定了管护责任单位的八项职责,形成了市、县(市、区)、镇(街道)、管护责任单位四级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张云葆副局长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据悉,《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水利、海渔、城管等主管部门分头组织、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第二章规划和认定部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规定了市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全市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要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根据湿地调查结果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对湿地名录动态管理。第三章保护和利用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对列入名录的湿地,严格用途管制,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内的活动作出了限制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相关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活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纳入名录的湿地,各级政府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好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强化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对违反《办法》中条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罚标准。第六章附则部分,对各市属开发区管护的湿地,也参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他指出,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推动全市湿地保护法治化、规范化。一是建立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湿地规划和保护红线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保障措施。通过规划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划分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范围,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三是建立湿地认定和保护名录制度。全市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名录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对纳入名录的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四是依法保护湿地,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不断加强对湿地的监管,建立湿地执法协调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占用湿地行为。

他强调,下步将强化"五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各地要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监督各地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二是加快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在总结实施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湿地监测评价体系等制度框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投资、合作、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四是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建立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还要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研究和监测,为湿地保护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特别是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制定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办法,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精心策划组织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