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艺 曹子贤|社区数字化治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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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1 07:44

原创 罗艺 曹子贤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社区数字化治理是一种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工具来提高社区治理效率和质量的治理方式,它涉及到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等技术与社区治理结合的创新实践。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社区数字化治理也存在法律风险。通过对社区数字化治理的认知,社区数字化治理可能存在:居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治理主体法律责任缺位、居民隐私权保护的困难等问题,探索社区数字化治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构建居民个人信息的监督救济制度、治理主体以“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原则承担责任、赋予社区居民“消费者评价权”、政府赋权促进社区协同治理以及以“数字枫桥”的理念来化解纠纷矛盾的方式来进行防范。

202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提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因此,社区的数字化发展,对于我国稳固基层政权、强基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从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社区数字化治理的基本认知

关于“社区”的权威定义,源自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的数字化治理,汇集了医疗、教育、调解、维修等多种服务,其运用了大数据、云计算和AI等多种数字信息技术。例如:福州市仓山区的中天社区,其智慧平台基于中国移动One Park平台作为基底,结合了5G物联网、AI等组建而成。

(一)

社区治理的功能

第一,服务功能。对于社区居民住宅内生活设施的维护、社保手续的办理、各种生活费用的交付等等,都是社区对居民服务的重要方面。

第二,管理功能。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治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卫生、社会保障、文化、计生和治安等各项管理工作,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共建理事会确定的管理目标。例如:在疫情期间社区工作人员对于小区居民的核酸检测、应急封控、排查隔离等等都属于社区的管理功能。

第三,教育功能。社区教育是指社区建设与发展,解决社会问题,满足人们对社区的教育需要,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品质。例如:向社区居民开放办学、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帮助社区提高精神文化建设的水平、在宣传栏上传播各种知识等等。在1995年的第七届国际社区教育大会指出:“良好的社区教育能够加强社区建设;没有社区的建设就没有社会持续发展;一个强大的社区是医治各种社会疾病的基础;通过社区教育,才能使社会持续性地发展。”

第四,调解功能。社区调解应建立在“枫桥经验”的思想上,发挥居民群众的力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地解决矛盾和纠纷、党治国理政的要求与群众需求有效结合、源头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社区人员密集,人和人交往频繁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发生摩擦,产生各种各样的侵权事件。例如宠物伤人、高空抛物伤人、儿童打架、房顶漏水等等。

(二)

社区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社区的数字化治理,相比较传统的社区治理,具有新的特性:

其一,社区治理的智能化转变。数字化的社区治理相比传统的社区治理增添了许多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使其获得了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

其二,社区治理的平台化转变。平台化的社区治理模式,使社区治理从以往的科层制,向治理的“扁平化”进行转变。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平台会吸收大部分的政府治理功能,形成‘集成化’的平台。同时由于基层管理者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条块’关系,需要将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职能下移至基层管理者。”“扁平化”管理意味着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部门和机构、减少管理人员,使治理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管理层级尽可能减少。

其三,社区治理的数字化转变。社区治理的数字化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对社区治理的具体业务,和场景进行数字化的改造,从而提高治理的效率,并降低治理的成本。

其四,社区治理的网格化。网格治理指的是运用信息技术和数字化平台,将辖区内的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并由网格员对单元网格实施事件巡查和监督、资源共享、集成联动的智能治理模式。

二、社区治理数字化的现状分析

社区数字化治理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工具来提高社区治理效率和质量的一种方式。它涉及到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等技术与社区治理结合的创新实践。总的来说,社区数字化治理的现状是科技不断进步的基础上,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工具在社区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居民,都逐渐习惯并受益于数字治理带来的便捷和效率提升。然而,仍然需要在数据隐私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数字化治理的呈现如下趋势:

(一)

社区治理实现了全局化

社区治理实现了全局化其含义是集中社区所有居民和信息的统一式治理。例如:杭州未来社区中的瓜沥七彩社区,“瓜沥七彩社区全面构建起覆盖59幢居民楼、近万人的‘七彩云端未来社区’,实现社区基本情况及管理信息‘一键通’”。还有亚洲最大的社区,回龙观、天通苑社区,“实现‘一屏揽全局’的整体态势感知”。全局化的治理模式,相比较以往的“碎片化治理”更能照顾到全体社区居民的利益,是我国社区治理的一大进步。

(二)

电子公共服务得到了良好普及

电子公共服务是指政府等其他治理主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各种具体业务集成于信息服务平台之上。例如,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新家园智慧社区,“居民在社区、街道基层服务站点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便民服务”。电子公共服务包含了电子政务,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给予了社区居民极大的生活方便,提高了生活质量,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烦”的传统治理服务问题。

(三)

社区服务管理开始实现了智能化

智能化治理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给予居民更加方便和人性化的服务,同时促进其他工作的展开。例如:“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颐湖园智慧社区,此社区拥有智能化门禁系统电梯、宽带接入导流、住宅远程监控等多种智能化设备。”智能化不仅仅可以使居民生活更加方便、服务更加人性化,它还有其他功能。东海县颐湖园智慧社区的“门禁系统电梯”保护了社区居民的安全,同时也维护了社区的管理秩序。以回龙观、天通苑社区为例:智能化的交通预警调节系统,可以有效缓解社区范围内的交通拥堵问题;绿色积分打卡制度,帮助居民进行垃圾分类;人口分析下的群租房治理,帮助了流动无户籍人口的治理。

(四)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正在逐步建立

例如:成都市成华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智慧社区治理与服务系统研发与机制设计全过程”。成华区的成功经验,是政企协同治理的重要模范。

但是,有不少数字化社区建设具有“形式化”的问题。一些数字化社区的建设,仅仅只是政府的“形象工程”。数字化社区的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以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接受程度作为支撑。否则,这样的数字化社区只是以高昂的成本,换取废弃闲置的数字化设备和信息管理服务。

三、社区数字化治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数字化治理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区数字治理。可能存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从而难以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社区数字化治理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它给我们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风险:

(一)

社区数字化治理会对住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隐患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社区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居民需要在APP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与申报。在APP的注册与使用过程当中,无疑会泄露出住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例如医疗记录、身体缺陷、财产婚恋状况等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被物业公司、APP提供者,甚至政府获取。有学者指出“为了实现网格数字化,治理部门还会使用数字空间的技术获取居民的个人信息,其中包含了许多敏感信息”。以上信息可单独或结合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当业主更换物业公司,或者APP平台时,虽然之前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已经更换,但是对于他们还留存的业主的个人信息,很容易在破产清算时,或平时被交易。社区数字化治理同时需要储存、开发、利用大量的居民个人信息,此信息系统可能面临技术性风险,造成数据丢失泄露的安全隐患。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社区数字化治理的信息容灾备份系统不强大、信息异地备份不完善”。因此,社区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过于薄弱,在遇到网络入侵等情况时,居民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并且数字化治理,在屏幕背后依然是人。对于负责物业、政府的数据收集处理的工作人员,如果泄露出卖居民的数据,将会有很大的隐蔽性。

同时,由于智能化的数字设备在数字智慧社区的大量普及,用户在对数字设备的使用过程当中,会产生出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比如,“移动和小区”其智慧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可视技术,会监控到居民住宅的用水、电、汽的使用情况和时间段,门禁的智慧刷脸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会无形中掌握到居民的出行规律,以及智能取外卖机器人会捕捉到用户的用餐规律,这样子的例子还有很多。因为这种个人信息的收集是很难引起权利主体的注意的,所以对于这种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实践中更加地困难。

(二)

社区数字化治理的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社区数字治理是较新的领域,并且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例如,在居民参与决策平台上表达言论时,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言论造成的法律纠纷,需要明确相关责任和界定范围。

1.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由于治理主体的数字化和算法化,所以帮助居民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当程序或算法运行故障给受服务方造成损失,将出现治理主体推卸责任或责任无法认定的局面。同时还会出现治理主体推卸规避责任的情况。由于智慧管理平台对于算法的充分利用,平台治理服务越来越自动化,有学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平台对于被控诉的重要抗辩大致为,“侵权行为实施人为用户”“对平台存在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晓”“已尽到与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已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平台侵权责任很难认定。同时由于社区治理虽然会运用到智能机器人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但是智能机器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具有一些不可预测因素,所以机器人伤人的事件也有发生。对于机器人伤人的行为,民事责任的分配甚至要不要上升到刑事责任,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当机器人侵权发生时,居民向社区物业申请损害赔偿,物业推卸责任于产品生产商,产品生产商即将责任归咎于物业没有按要求维护好设备时,会出现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的问题,并且社区居民向产品生产商请求损害赔偿,将会承受更高的成本,与双方地位失衡的问题。

2.数字化服务的责任不明

例如,“当居民反映问题时,其会用固定模式化的口吻来予以回复;如果不能解决问题,便按程序返回换一种模板化的标准回应。在这个过程中,治理主体会留下痕迹,造成尽力去解决问题的假象,但其实没有实际地去解决问题”。有学者指出,数字技术与政府架构体系的适配风险,“数字技术的算法要求忽视个体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政府组织架构则更加注重个体样本的作用”。这造成了政府在服务居民的时候,不会实质性地去服务大量群众,而是仅仅在有关媒体上留下服务少量居民的痕迹,以及来逃避责任,造成了治理良好的假想,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效率。

(三)

社区数字化治理下的隐私权隐患

数据隐私风险,社区数字治理可能需要收集和处理居民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如果相关隐私数据未得到妥善保护,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使用,从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社区数字化,带来更强管理功能的同时,意味着对居民的监控也更加强大。隐私权客体包括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一个人在社区活动、生活将会被智慧平台系统捕捉到。一条街道、小区里散步谈话的人、露天游泳场的居民都会被监控所捕捉到,治理者可以看见所有人,而所有人看不见治理者,这明显会让居民感到十分不适的。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场所的公民隐私权”。

此外,社区数字治理涉及到技术和创新应用,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比如软件、算法、平台等方面的专利、版权或商标等权益的保护问题。

四、社区数字化治理的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一)

居民个人信息的全过程监督救济制度构建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居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实践上落实仍然有困难,因为大部分居民对个人信息的理解和保护意识不强。法谚有语,“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要构建从信息采集到处理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1.建立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机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个人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进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的法规的落实,埃利希认为“国法的实效和国家为此投入的力量成正比”,因此在行政监管上会受到人力成本的限制,无力面对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政府可以调动懂法律、数字技术的民间团体协会参与到监督中来。因为监督个人信息的收集到处理的过程会消耗普通人巨大的精力,所以取得居民承认的民间组织将会帮助居民进行个人信息收集范围的必要性考量,并且监督有关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

2.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独立监督机构”监督功能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条的解释是“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其作为企业内部的员工依法履行监督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职责,最大化地确保个人信息有关活动进行的合法有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该发挥作为企业接受政府、公民监督的“桥梁”作用,尤其是要消除智慧管理平台企业与居民的距离感,积极汇报自己的监督工作,让社区居民敢于监督、适应监督来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监督作用。对于应该要求成立外部独立监督机构的互联网平台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是这样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社区管理的智慧平台,笔者认为符合以上法条所规定的标准。因此,“独立监督机构应从制度合规、技术合规和组织合规三个方面着手”,同时对社区智慧服务平台的信息收集、使用、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建立企业从事智慧化治理服务的准入机制

可以建立企业进入智慧治理行业的“牌照制度”,只有企业获得了相应准入资格,才能从事这类涉及居民个人信息使用的行业,当一个企业遭受舆论不信任,或者发生违规行为时,要禁止准入、剥夺已获得的“牌照”经营许可。

(二)

治理主体以“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原则承担责任

对于AI机器人、算法漏洞等等给予居民的损害,可能追究到多方主体的责任。例如:产品出产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智慧平台对于算法的责任、物业公司对产品的运行责任、政府对于算法产品的审核责任。在平台化的治理模式下牵涉到主体众多,导致参与治理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身份出现了混同。社会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我们已经由原来的工业社会实现了向风险社会的转变,风险社会的轴心是风险分配下的责任分配问题。但在数字社区多元协同治理的格局下,在外界看来他们的责任和风险是混淆、一体的,在同一个事件中,每位治理主体都有一定的关系和责任;但是在繁多治理主体的内部,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等多种方式来划定其责任分配。由于可能牵涉到责任主体过于庞杂,无法在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之前就得出结论。因此,我们要建立好此类侵权的诉前代位赔偿制度,以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原则来承担责任。例如由于法人为有限责任,在法人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先进行赔偿,然后去向真正的责任主体追偿。同时能够落实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制度,发挥保险的功能。在拥有有关保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去代位追偿。

(三)

赋予社区居民“消费者评价权”

这里的“消费者评价权”是以社区治理的服务提供者为对象的。面对数字化治理时代的实质性参与不足,同时服务管理者规避责任的情形下,居民应该享有此权利。虽然数字时代平台化的治理者拥有很强的管理权能,对于社区居民具有很大的话语权。因为“消费者评价权的行使必须以平台为依托,并受平台服务规则和技术架构的制约”,但是按照权力制衡原则的思想,居民需要有“消费者评价权”来与之共存。在数字化社区治理视域下的“消费者评价权”,应包含对于数字智慧平台服务的质量的评价,当服务质量被社区的大多数人否定的情况下,社区居民便有要求更换数字智慧平台服务商的权利,通过评价机制促进市场竞争,从而提高服务治理质量。此权利会促使治理服务公司,提高治理服务的人性化水平,会使不太擅长利用数字技术的居民群体更快地融入数字化、智能化的社区生活。“消费者评价权”在民法典上有也具有法条依据,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中:……(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小区作为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数字化社区背景下,可以视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因此根据类推解释,社区居民也具有选聘和解聘社区治理主体的权利,让市场竞争参与到社区数字化的治理当中。

在实践当中,要发挥社区作为城镇居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在社区召开的居民大会上,对治理服务主体的工作做出评价,接受治理服务主体的工作报告;在社区的智慧平台上,建立对于社区服务的投诉和单次服务、投诉反馈服务的质量评价机制,并落实好类似于电商平台对于服务投诉的解决和回访机制,对于社区居民的投诉建立专门的案号,只有投诉的居民按了“已解决”键,问题才算得到解决。

(四)

政府赋权促进社区协同治理

智慧社区的技术是为了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水平的,此技术不能成为政府权力扩张的新形式。有学者认为,“面对智慧社会带来的去中心化、去地域化、去等级化,与传统行政的管理的科层化、行政化、等级化是矛盾的,所以要转型‘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便需要政府对平台管理者、民间团体进行一定程度的赋权。否则社区可能成为数字技术时代下的“技术牢笼”,居民便可能在数字化浪潮下越来越难以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利。协同治理意味着,被治理者同时也是治理者中的一分子,是一种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双向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下,有许多好处:首先,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对于社区数字化治理温和理性的态度,而不是处于一种被单方控制的不安全、不信任感之中。其次,有利于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其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公众性为基础,通过居民参与公共的治理和培育公共组织与公共空间,来追求公共利益的一种价值追求”。公共精神在社区居民中的培养,会使居民产生对公共服务的热情,最重要的是会加强对社区治理工作的,包容理解和支持。最后,有利于构建“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原则下良性科学的社区治理。这个原则意味着,社区居民有权利和治理主体,共同为治理服务工作出谋划策、贡献力量,并且参与到治理当中来,同时享受到治理的成果。

(五)

以“数字枫桥”的理念来化解纠纷矛盾

“数字枫桥”是由“枫桥经验”发展而来的,在笔者看来后者的内涵是依靠群众调解调和的力量,就地解决问题,最好做到不用走法律程序的地步。“‘数字枫桥’相比后者的发展体现在,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智能化、治理知识专业化。”治理主体多元化,体现在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群众的力量;治理方式智能化,体现在通过搭建在线信息智能化的矛盾纠纷调解平台,随时随地地化解矛盾;治理知识专业化,将经验性的“枫桥经验”上升到了理论制度性的高度。

1.以“数字枫桥”的理念来化解纠纷矛盾的原因

其一,是由我国民族、风俗的丰富性决定的。每个社区随着地理位置的变化,有着不同的道德标准、风俗习惯,从而衍生出了不同的民间法、习惯法。我们不能以具有一般性的法律,去化解具有特殊性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只有结合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伦理道德观去看待问题,问题才会得到解决。

其二,是因为法律解决矛盾有其自身的弊端。法律虽然以正义的原则去分配、平衡利益,但是法律对于社区居民之间情感关系的和睦是破坏巨大的。法律以其冰冷的理性,破坏了人与人之间必须要的感性。因此,以法律解决问题,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是巨大的,法律要有一定的谦抑性,是万不得已才可以动用的手段。

其三,是因为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的治理传统。我国自古以来作为集团主义色彩浓厚的国家,以维护人伦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第一追求。因此,以“情”治理,才是符合我国优良文化传统的。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情感治理的核心在于回归‘人’的价值及其主体性,适应公众对于情感的期待,通过对人的情感表达和情感诉求的主动回应,柔化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关系,弥合治理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的鸿沟。”

2.落实“数字枫桥”的路径选择

第一,搭建好社区在线纠纷调解平台。纠纷在线调解的方式,可以超越空间的限制,符合现代居民空间流动性大的特征,使更多主体参与到纠纷的调解中来。

第二,发动多元主体。政府、邻居、党员、法官等等,都需要在其中发挥作用,因为“数字枫桥”和“传统枫桥”仍然需要以一些人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来作为调解能不能成功的支撑。因为,人是具有社会团体依赖性的,埃利希认为“每个人在他的群体圈子之内,危难时寻求帮助,不幸时寻求安慰,以及寻求道德上的支持”。

第三,在调解中以维护当事人关系、共同利益为调解方向。调解应当追求的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以方案下所能达到的资源最优化配置、双方关系最和睦与否的事实情况为导向。不能过分追求调解的正义性,正义作为价值判断,只能反映一个方案的价值情况,并且价值在逻辑上只能作为人们对所追求事实结果的一个认知过程。

总之,社区数字治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并与法律专家和权威机构合作,确保数字治理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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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艺 曹子贤|社区数字化治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