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2

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适时补充或者订正。9月2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即将在10月1日施行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乡村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

据悉,该《条例》是继《云南省气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调整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跨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新建农村学校要评估雷电风险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新建农村学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在选址和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或者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5日内提出意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农村学校和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灾害频发路段持续播发预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并加快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加强天气雷达、乡(镇)自动气象站和偏远山区、地质灾害多发点、监测站点稀疏区的监测设施建设;加密对暴雨、雷电、冰雹易发地的气象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的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强粮食和烟叶等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的旱情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

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中型以上水库、高速公路、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瞒报错报漏报严肃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划定并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车辆、船只和其他可移动财产撤离危险区域;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实行交通管制;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条例》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传播重大气象灾害或将追究刑责

《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遭受破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使用。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