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工作、学习人员陆续返乡
走亲访友、聚会聚餐明显增多
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对多发
涟源法院通过办理的5起危险驾驶案件提醒您
牢记交规,安全第一
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
【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涟源某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13.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2 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涟源某公路地段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撞到公路上行人曾某,造成曾某重伤二级。经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的血液样品酒精含量为189.72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3 被告人廖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廖某曾因饮酒驾驶,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东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8月28日,廖某又因饮酒驾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廖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9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案例4 被告人毛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毛某驾驶荷载19人的湘K****中型普通客车搭乘乘客32人,由涟源某村发班行驶至某公路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毛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5 被告人张某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鄂Q****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云南省某县接了共约51名务工人员送往甘肃省某市。同年5月8日晚,张某又驾驶鄂Q****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重庆接了共约31名务工人员送往江西省某市。张某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为躲避后台监管,多次关闭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GPS),实施超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2022年5月9日,高警局娄底支队指挥中心通过两客一危监控平台发现该车GPS存在异常情况,随即通过座机联系该车驾驶人即被告人张某前往长芷高速公路油溪桥收费站接受检查。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在运输途中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的监控设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警示意义】
有安全,更团圆。春节将近,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平安健康和公共安全,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劝阻、举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标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 涟源法院发布5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