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密室逃脱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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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1 19:46

    近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密室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2年2月,45岁的陈某在女儿陪同下参与密室逃脱游戏。进入密室后,因部分地方没有光线看不清路,导致陈某右脚卡入某道具的缝隙中并因此摔倒。随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内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

    2022 年底,陈某拆除内固定装置后进行伤情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间,陈某多次与经营密室逃脱的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3年2 月,陈某将该负责人诉至陵城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0余万元。

    陈某诉称,该密室逃脱娱乐室存在不合规范的严重缺陷,且经营者对日常经营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密室负责人辩称,陈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系“自甘风险”的行为,其损伤应由陈某自身承担。娱乐室为保障游客安全,在密室墙面铺设缓冲垫,密室前后两端均配置了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此外,陈某跌倒系由他人推搡所致,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发现,从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当时密室内无灯光,无法判断其他顾客是否实施了侵害陈某的动作,且陈某摔倒前后的视频监控中也并未发现其他顾客,故本案中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发生。至于密室经营者提出的被侵权人为“自甘风险”,因自甘风险适用规则要件之一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排除了活动组织者的适用,故法院不予采纳,该娱乐室经营者仍应履行约定或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因道具缝隙导致右脚卡入并摔倒,同时工作人员未能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这表明该密室经营者疏于管理,并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中,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并需承担相应赔偿。同时,陈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在参与项目过程中,理应对相应的安全风险予以关注,然而却并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因此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 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基本标准,正式从法律层面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为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推动体育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此外,明确了一些文体活动规则行为并非必然导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而在司法适用中,“自甘风险”规则也有具体标准。在摒弃“有损必赔”思维模式的框架下,应对“自甘风险”作限缩解释。司法者在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的同时,须明确自甘风险所适用的范围,并确立“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一、受害人明知风险,二、受害人自愿参与,三、导致受伤的是体育固有风险,四、要没有加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要件缺一不可。

    同时,《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强调,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得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丽